2026年临沂市第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大众新闻 杜辉升 2026-06-05 08:26:48现场
6月4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2026年临沂市第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无资质承揽、超越资质承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筑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防线,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公布临沂市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临沭县某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案
一、基本案情
临沭县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项目建设单位山东某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后,2025年2月17日将该项目消防、通风安装工程单独发包给另一家公司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认定为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并责令停工。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县住建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结果
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合同造价,结合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对山东某公司处罚2840元,同时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处以相应罚款。
三、案例警示
本案是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会破坏工程整体管理体系,导致质量责任划分不清、施工协调不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本次处罚旨在警示各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发包行为,从源头保障工程建设秩序。
案例2:临沭县某项目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揽建设工程案件
一、基本案情
临沭县住建局在开展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某项目脚手架工程及保温工程由江西某公司负责施工,但该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行为。县住建局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并责令停工,同时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
(一)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结果
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合同造价,结合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对江西某公司处罚20944.69元,同时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处以相应罚款。
三、案例警示
资质许可制度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防线,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不仅使工程质量安全失去有效保障,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更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本次处罚既是对违法企业的惩戒,更是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深刻警示。
案例3:郯城县某项目施工单位转包案件
郯城县住建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还建社区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工程总承包。但该建筑公司又将3#、12#楼及车库人防等项目工程全部“分包”给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文件,该行为应认定为施工单位转包。县住建局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停工,初步调查后,县住建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处罚结果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案例警示
建设工程领域转包不仅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更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人权益造成巨大隐患。一是由于实际施工方不具备技术能力,且缺乏有效监管,造成质量失控;二是转包方为追求利润,压缩安全投入,导致安全隐患无法被及时发现和排除,造成安全失守;三是由于总包单位“以包代管”,对施工现场失去实际控制,造成管理链条断裂,极易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投诉信访。因此转包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大众新闻记者 杜辉升)
责任编辑:傅欣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