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发布2026年环境资源审判10个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薄克国 2026-06-05 13:04:05原创
6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青岛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引导公众积极投身美丽中国建设,为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青岛画卷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污染环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类型,号召全社会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汇聚力量。
1.郭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开展盐地碱蓬种植替代性修复,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郭某某、郭某在休渔期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累计出海捕捞渔获物45千克,金额4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以种植盐地碱蓬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支付修复款14044.2元,委托青岛农业大学专业团队开展碱蓬种植、养护、监测等替代性修复工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郭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案情及二被告人自愿替代性修复生态损失的情节,判处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郭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意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本理念,延续并深化另案海草床生态修复的成功经验,联合检察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高校专家团队,结合胶州湾滩涂实际,科学选用盐地碱蓬开展替代性修复,通过专业技术支撑、联合督导评估、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推动形成“惩治—修复—预防—监督”治理格局,有效改良盐碱土壤、固滩护岸、减缓海浪侵蚀,提升区域生物多样性和蓝碳固碳能力,实现“修复一片滩涂、重建一个生态系统、守护一方碧海银滩”多重效益,持续筑牢胶州湾生态安全屏障。
2.某水务科技公司、吴某某污染环境案
——尚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亦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情简介】
某水务科技公司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吴某某系该公司厂长。2025年3月22日至27日,吴某某为确保公司水质自动监测仪数据稳定,用带有扎口的软管堵住供样管路,将取样管插入装有氨氮监测数值较低时的污水水样的矿泉水瓶内,导致水质自动监测仪无法正常从供样管路取样检测,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失实。案件审理期间,吴某某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务科技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决定,采取截堵供样管路,偷换监测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氨氮污染物的废水,构成污染环境罪。吴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某水务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禁止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危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危害结果实证难度较大。相关司法解释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氨氮污染物等高度风险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以已经实际造成生态损害后果为入罪条件。本案中,吴某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将含氨氮污染物的废水排入自然水体,虽因大自然自净或无法监测等原因,难以确定生态损害程度,但不影响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追责。莱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彰显人民法院对环境数据造假、规避监管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3.肖某某诉某高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建项目建设方负有提供必要通行便利的义务
【案情简介】
2021年,某高速公司获批建设高速公路。肖某某称施工围挡截断其承包地唯一可通车生产路,未预留替代通道,樱桃树因无法正常管理逐渐死亡。多次投诉后,某高速公司于2023年11月新修道路,但农机仍难通行。肖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樱桃树损失70万元及护林房、农机等财产损失5.15万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某为土地承包人,某高速公司为案涉高速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方系相邻权利人,均负有提供必要通行便利的法定义务。某高速公司未履行通行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参照同期征地樱桃树补偿标准,结合树木死亡受天气、管理等因素影响,判决某高速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酌情支持肖某某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
【典型意义】
在保障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合法推进的同时,亦应强化对农村承包户生产通行权益的保护,践行民法典相邻关系中“提供必要便利”原则。本案中,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相邻方,负有通行保障义务,不能以工程合法发包为由免除该义务。胶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土地面积、同类征地补偿标准、过错比例、物品折旧等综合因素核算损失,兼顾合理性与公平性,为高速公路、铁路等大型基建项目施工中,预留农村土地通行通道、妥善处理相邻通行纠纷提供参考,助力化解涉农纠纷。
4.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某医疗器械公司行政处罚案
——在齐长城遗址周边区域倾倒固体废物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日、9月4日,某生态环境局对黄岛区六汪镇山周村北山固废填埋点(毗邻齐长城遗址山周村北岭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医疗器械公司对倾倒该处的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某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医疗器械公司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齐长城被誉为“长城之父”,是始建于春秋时期的军事防御工程。齐长城遗址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其周边生态环境安全直接关系到文化遗产的永续保存。某医疗器械公司在齐长城遗址周边区域倾倒固体废物且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遗址生态环境构成现实威胁。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长城周边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对震慑和遏制长城周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推动形成长城保护合力具有借鉴价值。
5.赵某某诉某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案情简介】
赵某某承包某村土地8亩,约定用于养殖等行业。某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赵某某占用其中4334平方米(合6.5011亩)建设房屋,该部分土地性质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依法作出“责令赵某某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村林地4334平方米建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赵某某并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养殖业,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建房的行为作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保护土地资源、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支持,有助于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合力,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6.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司法服务保障新能源产业发展,助推绿色低碳转型
【案情简介】
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节能服务企业,为多个工商业项目(涉及物流园区、物业管理区域及个体经营场所等)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与用能方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约定以节能效益分享等方式收取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用能方长期拖欠服务费,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严重影响新能源企业正常经营与资金回流。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各被告的履行能力差异较大、部分用能方存在经营困难等实际情况,多次组织调解,分别确定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的方案,合理设置最长履行期限,促使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被告已开始履行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由节能服务企业先行投资、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收回成本的市场化模式,能够提升能效、降低减排成本,实现节能降碳与投资双赢,本案中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的正是该模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差异化履行方案,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分布式光伏节能服务费纠纷,保障绿色能源企业合法权益,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又为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用能企业保留生存发展空间,实现保障能源权益与市场主体活力有机统一,彰显司法服务能源结构绿色转型的担当。
7.周某永等五人非法狩猎案
——“零距离”庭审与“案发地”普法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苗某联系周某永让其猎捕蟾蜍并出售给苗某。2024年2月至3月初,周某永、王景某等四人先后在日照、青岛等地使用地笼猎捕蟾蜍,将蟾蜍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苗某,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苗某用蟾蜍提取加工蟾酥牟利。2024年3月7日,民警巡逻时发现周某永等4人乘坐的面包车内装有蟾蜍,现场扣押蟾蜍708只。经认定,案涉蟾蜍为中华蟾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案涉活体蟾蜍已全部放归野外。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永等五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周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周某天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周某鑫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庭审现场设在案发地村委,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野生蟾蜍在农村是很常见的野生动物,俗称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也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着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被誉为蟾宝。本案是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的有益探索,通过“零距离”庭审与“案发地”宣判,让更多群众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流程,直观感受公平正义,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8.崔某某诉某能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供热公司超额收取供热费应予退还
【案情简介】
崔某某系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住户,自2019年起,某能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依规定应当按照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用。由于该小区房屋产权证仅载明建筑面积,某能源公司采用两种计算使用面积的方式供住户选择:一是建筑面积的75%,二是建筑面积减去30平方米。崔某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2.92平方米,其选择按照107.19平方米(142.92×0.75)的标准缴纳供热费。后崔某某自行委托专业勘测公司测量,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仅为96.46平方米。崔某某据此要求能源公司调整收费,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能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供热费,并在此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96.46平方米计费。一审法院驳回了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崔某某申请对房屋使用面积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量,确认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为96.48平方米。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能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供热费,承诺此后按照96.48平方米收取供热费,并向崔某某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款。
【典型意义】
供暖服务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冬季生活质量。本案中,供热企业制定明显高于实际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青岛中院查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通过调解妥善化解纠纷:要求企业退还多收费用,规范未来收费标准,督促企业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民生保障案例,法院提示公共服务企业不能以“行业惯例”名义损害用户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担当。
9.刘某某诉张某某、李某、刘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流转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张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包括耕地在内的20亩农用地流转给刘某某用于建设厂房,张某某负责变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后刘某某以土地性质未变更、无法开展非农建设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张某某返还合同款项及利息。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刘某某约定转让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张某某返还刘某某190万元转让款,刘某某向张某某返还土地。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部分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贪图施工条件便利,违法占用地势平坦的农用地修建厂房,造成大量农用地被用于非农建设,浪费土地资源,严重侵害农民权益,阻碍农业农村长远发展。本案中,张某某与刘某某擅自约定流转包括耕地在内的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违反土地保护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转让协议无效,通过司法审判引导村民依法依规用地,规范土地流转,恪守耕地保护底线,践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守护好祖国的良田沃土。
10.王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应予严惩
【案情简介】
王某系青岛市某山林公园护林员,长期负责该片区护林防火工作。2022年10月4日至10月11日禁猎期间,王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多次架设网具粘捕野生鸟类,累计非法捕获虎斑地鸫、丘鹬、山斑鸠、灰背鸫等野生鸟类约67只。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鸟类已被食用。经鉴定,虎斑地鸫等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单只价值300元。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按照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案在青岛市浮山修复生态环境,如果未能在指定期限修复,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
国家设立禁猎期、禁猎区等,旨在为野生动物提供休养生息之机,保障其种群繁衍与资源永续利用。王某身为山林管护人员,在明知值守的山林区域属禁猎区且处于禁猎期的情况下,仅为满足口腹之欲,利用工作便利多次架设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其中包括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举不仅严重悖离职责,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与区域生态平衡,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可能导致病毒传播,有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本案彰显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犯罪、捍卫国家生态安全的坚定立场,对意图侵害野生动物者敲响了警钟。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薄克国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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