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福州经开区建设发展集团被行政处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05 15:07:26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获悉,6月3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州经开区建设发展集团”)被警告并罚款,处罚机关为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文号:榕马农(林业)罚〔202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当事人福州经开区建设发展集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经处罚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福州经开区建设发展集团受城管局委托代建城市管理综合体(城市橱柜)朏头站项目。为方便建设,当事人在未经审核情况下,在对红线外地面硬化,整体于2025年12月1日停工。

涉案现场占用林地面积0.769亩,位置坐落于马尾区马尾镇胐头村 000-01-090小班,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水源涵养林属于防护林的一种,为生态公益林。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 10453 元,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人民币9365元,恢复植被(造林)费用人民币1088元。

经调查,福州经开区建设发展集团于2023年10月在马尾镇朏头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修建道路,占用防护林地0.769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勘验、检查笔录(原件)1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联)、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等。

据悉,2026年05月26日处罚机关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申辩,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对此,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福州经开区建设发展集团在2026年7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叁元整(¥10453)。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52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倪薛辉。

责任编辑:李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