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高速未给农户留生产路,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损失!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2026-06-05 16:49:23原创
6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5年以来,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48件,同比增长16.79%,其中刑事案件172件、民事案件2279件、行政案件297件。青岛中院环资庭获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表现突出集体”,“法润青绿”环资审判党建品牌入选山东法院“鲁法品牌”、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十佳品牌”及青岛市法治建设“十大亮点工作”。

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污染环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不服行政处罚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类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充分发挥了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号召全社会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汇聚力量。

青岛法院2026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郭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开展盐地碱蓬种植替代性修复,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郭某某、郭某在休渔期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累计出海捕捞渔获物45千克,金额4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以种植盐地碱蓬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支付修复款14044.2元,委托青岛农业大学专业团队开展碱蓬种植、养护、监测等替代性修复工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郭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案情及二被告人自愿替代性修复生态损失的情节,判处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郭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某水务科技公司、吴某某污染环境案
——尚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亦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情简介】
某水务科技公司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吴某某系该公司厂长。2025年3月22日至27日,吴某某为确保公司水质自动监测仪数据稳定,用带有扎口的软管堵住供样管路,将取样管插入装有氨氮监测数值较低时的污水水样的矿泉水瓶内,导致水质自动监测仪无法正常从供样管路取样检测,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失实。案件审理期间,吴某某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务科技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决定,采取截堵供样管路,偷换监测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氨氮污染物的废水,构成污染环境罪。吴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某水务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禁止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3.肖某某诉某高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建项目建设方负有提供必要通行便利的义务
【案情简介】
2021年,某高速公司获批建设高速公路。肖某某称施工围挡截断其承包的唯一可通车生产路,未预留替代通道,樱桃树因无法正常管理逐渐死亡。多次投诉后,某高速公司于2023年11月新修道路,但农机仍难通行。肖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樱桃树损失70万元及护林房、农机等财产损失5.15万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某为土地承包人,某高速公司为案涉高速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方系相邻权利人,均负有提供必要通行便利的法定义务。某高速公司未履行通行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参照同期征地樱桃树补偿标准,结合树木死亡受天气、管理等因素影响,判决某高速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酌情支持肖某某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
4.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某医疗器械公司行政处罚案
——在齐长城遗址周边区域倾倒固体废物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日、9月4日,某生态环境局对黄岛区六汪镇山周村北山固废填埋点(毗邻齐长城遗址山周村北岭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医疗器械公司对倾倒该处的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某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医疗器械公司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执行。
5.赵某某诉某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案情简介】
赵某某承包某村土地8亩,约定用于养殖等行业。某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赵某某占用其中4334平方米(合6.5011亩)建设房屋,该部分土地性质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依法作出“责令赵某某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村林地4334平方米建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赵某某并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养殖业,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司法服务保障新能源产业发展,助推绿色低碳转型
【案情简介】
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节能服务企业,为多个工商业项目(涉及物流园区、物业管理区域及个体经营场所等)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与用能方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约定以节能效益分享等方式收取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用能方长期拖欠服务费,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严重影响新能源企业正常经营与资金回流。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各被告的履行能力差异较大、部分用能方存在经营困难等实际情况,多次组织调解,分别确定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的方案,合理设置最长履行期限,促使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被告已开始履行付款义务。
7.周某永等五人非法狩猎案
——“零距离”庭审与“案发地”普法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苗某联系周某永让其猎捕蟾蜍并出售给苗某。2024年2月至3月初,周某永、王景某等四人先后在日照、青岛等地使用地笼猎捕蟾蜍,将蟾蜍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苗某,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苗某用蟾蜍提取加工蟾酥牟利。2024年3月7日,民警巡逻时发现周某永等4人乘坐的面包车内装有蟾蜍,现场扣押蟾蜍708只。经认定,案涉蟾蜍为中华蟾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案涉活体蟾蜍已全部放归野外。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永等五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周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周某天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周某鑫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8.崔某某诉某能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供热公司超额收取供热费应予退还
【案情简介】
崔某某系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住户,自2019年起,某能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依规定应当按照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用。由于该小区房屋产权证仅载明建筑面积,某能源公司采用两种计算使用面积的方式供住户选择:一是建筑面积的75%,二是建筑面积减去30平方米。崔某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2.92平方米,其选择按照107.19平方米(142.92×0.75)的标准缴纳供热费。后崔某某自行委托专业勘测公司测量,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仅为96.46平方米。崔某某据此要求能源公司调整收费,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能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供热费,并在此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96.46平方米计费。一审法院驳回了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崔某某申请对房屋使用面积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量,确认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为96.48平方米。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能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供热费,承诺此后按照96.48平方米收取供热费,并向崔某某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款。
9.刘某某诉张某某、李某、刘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流转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张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包括耕地在内的20亩农用地流转给刘某某用于建设厂房,张某某负责变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后刘某某以土地性质未变更、无法开展非农建设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张某某返还合同款项及利息。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刘某某约定转让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张某某返还刘某某190万元转让款,刘某某向张某某返还土地。
10.王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应予严惩
【案情简介】
王某系青岛市某山林公园护林员,长期负责该片区护林防火工作。2022年10月4日至10月11日禁猎期间,王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多次架设网具粘捕野生鸟类,累计非法捕获虎斑地鸫、丘鹬、山斑鸠、灰背鸫等野生鸟类67只。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鸟类已被食用。经鉴定,虎斑地鸫等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单只价值300元。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按照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案在青岛市浮山修复生态环境,如果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修复,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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