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公共场所直播,想拍就拍?
法治讲堂 | 2026-06-06 2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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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为招揽生意,在店内进行直播。恰巧王某在店内用餐,王某就餐的样子被全程直播。王某要求店家删除视频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店家辩称饭店属于公共场所,开店直播是正常经营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未经同意拍到顾客正面清晰人脸,属于侵犯肖像权,判决店家公开道歉3日,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法律规定,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肖像权。公共场所同样不例外,并不等于无隐私权、无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他人随意进行直播、短视频拍摄的都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即便在公共经营场所,也不能随意对路人、顾客进行直播、拍摄。
检察官温馨提示
直播拍摄有边界,
公共场所不免责;
未经许可莫拍摄,
侵权赔偿少不得。
本期说法人:江亚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崂山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