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门店“犯错”,总部也要“挨训”

一颖看法 |  2026-06-08 22:15:01 原创

刘一颖来源:大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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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便利店之王”的美宜佳,近日被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了。

原因是一段时期内,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处、媒体曝光了美宜佳多个门店销售过期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还要求其严格遵守《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遍布街头、数量繁多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经营食品数量大、品种多,供应链条长、环节多,公众关注度较高,食品安全管控不严格、不到位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近年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舆情频发,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爆发——总部疏于对门店、分支机构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保障不足。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规章,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针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定义范围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等问题,规定明确监管要求,释放了强烈信号——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不能当“甩手掌柜”。

也许有网友会问:门店犯错,总部要担责么?我们从食品安全法中,能找到答案。

食品安全法在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追究责任的同时,还通过“责任约谈”制度将连锁企业总部纳入监管对象序列。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已经构建起一套跨越总店与加盟店之间民事责任界限的监管机制,即便美宜佳的加盟门店在法律形式上与总部保持合同自由和独立性,一旦发生系统性的安全隐患,监管权和问责权仍可从总部延伸穿透。

若说食品安全法侧重于监管法上的管理责任,那么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裁判立场,也回应了品牌总部对加盟店民事侵权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

据某法院公开案例,消费者郑先生在一品牌加盟店预付款购买家具后,加盟店跑路,品牌方以“加盟店独立经营”为由拒绝担责。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特许经营不能成为责任防火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品牌特许方,享受授权收益却未履行监管义务,其消极不作为与消费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品牌方对加盟商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规范的特许经营,应是品牌价值与消费权益的双向守护,而非风险转移的工具。品牌方不能一边赚取加盟费和管理费,一边以加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挡箭牌,对门店的违规经营袖手旁观。

这也正是美宜佳“屡次踩雷”后,此次被市场监管总局直接约谈总部的法理内核所在。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

责任编辑:姜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