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材质与商家标注情况不符,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    2026-06-09 07:21:31

鲁法案例【2026】257

消费者网络购物后发现

其所收到的货物的实际材质

与直播间宣称及商品标注的材质不符

遂将商品销售者和购物平台运营方诉至法院

要求退一赔三,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6日,周某在某电商平台观看甲公司经营的某店铺的销售直播时,下单购买了直播中称桑蚕丝的衣服4件,共花费796元,该商品详情中亦记载材质均为桑蚕丝100%。后周某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四件服装纤维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4件衣服均为100%粘纤。周某在该电商平台内维权未果,遂将甲公司及该电商平台运营方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货款79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384元,共计3184元。

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

乙公司辩称,其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其已履行店铺审核、协助维权等义务,不应对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确认甲公司为案涉商品销售者,该事实与订单信息相符,法院予以认定。周某购买的四件服装,商品详情均记载了材质为100%桑蚕丝,而根据周某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四件服装材质均为100%粘纤,法院对周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予以采信。甲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材质,存在欺诈行为,周某主张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额,应当予以支持,甲公司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388元。同时,周某应将案涉四件服装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返还周某相应的货款。

关于乙公司的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案涉网购平台的运营方,并不参与甲公司与周某之间的交易行为,其与周某亦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对甲公司注册店铺时进行了审核,并在周某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后,向周某披露了卖家信息,协助周某进行维权,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义务。周某主张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周某2388元、退还周某货款796元,周某将案涉四件服装退还给甲公司。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直播购物消费模式爆火,个别商家为提升销量,通过虚假标注商品材质、虚构产品参数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网络消费欺诈纠纷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其中第一款主要适用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即经营者除承担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考虑到有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较低,不能达到惩罚目的,本款还设定了最低赔偿额,即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500元的,最低赔偿额为500元。

在司法实践中,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本案中甲公司直播间宣传、商品详情页均标注面料100%桑蚕丝,实测却系100%粘纤,刻意隐瞒面料真实成分,虚构产品原料信息,属于典型告知虚假商品信息的消费欺诈,故法院判令甲公司退款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金。针对平台责任,乙公司事前核验甲公司入驻资质,纠纷发生后依法披露商家主体信息、配合平台内维权,已全面履行审核与协助义务,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朱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