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48小时”26分钟认定工伤,最高法改判传递的信号
中工网 2026-06-10 18:05:18
近年来,从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是否超过48小时,一直是工伤认定中的一道关键门槛,也是职工家属、用人单位、工伤认定部门和法院常常难以回避的难题。不久前,最高法的一个判例再次引发社会关注:贵州某公司员工从入院到被宣布死亡超过“48小时”时限26分钟,原本未获工伤认定,但最高法改判支持认定工伤,理由是,如果因连续施救未果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情理法难以相融。
工伤认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实中,不少职工从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超过了48小时,各地有关部门对于此类情形应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社会上引发广泛讨论。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门槛之所以屡屡引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抢救时间太过机械,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处境,在“生命大于天”的理念下,应该灵活把握抢救时间,对抢救无效死亡后的工伤认定不宜过分苛求;第二,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对于“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认定存在不同理解,有的仅以绝对时长作为判断标准,只要超过了48小时即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对抢救过程中蕴含的情理法关注度不够;第三,不同当事人对于死亡的概念存在不同认知;第四,一些地方工伤认定部门出于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可承受能力的考量,对视同工伤认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
事实上,工伤认定门槛的宽与严始终是相对的。即便有关部门对于“48小时”采取较为宽松的解释,也会存在一个度的问题。无论是本案中的超过26分钟,还是此前另案中的超过13分钟,看起来超出的时间都不长,但法律性质上其实是一样的。换句话说,今天有人认为超过26分钟可以放宽,那么今后就可能有人主张超出1小时同样应予放宽。所以,与其纠结“48小时”时限是否可以适当延长,不如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开始抢救”和“抢救无效死亡”等概念。只要这些概念的法律内涵和外延明确了,引发争议的基础条件就会少很多。
解决工伤认定中“48小时”门槛背后的博弈问题,依然要回归法律本身包含的情理法相融原则。
从法律上来说,厘清“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等概念的含义,更有利于定分止争。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即“48小时”的起算时间。这中间需要厘清的是,患者挂号之后接受预检分诊、常规检查时,医生其实还没有作出诊断,有时即便是有了初步诊断也未必会直接切中要害,因为病情可能是变化的、突发的,所以到底哪一次诊断是“初步诊断”、是“48小时”的起算点,其实是需要更明确的标准和解释的。再如,“抢救无效死亡”中的死亡可能有心跳停止、脑死亡等不同医学认知,医学上还有“死亡不可逆”的概念,那么,医生判定“死亡不可逆”的时间是否可以视为“48小时”的“终点”?毕竟,生命体征的完全消失也是有过程的。
从道理上说,将抢救过程与“死亡不可逆”两个条件结合起来看,对患者家属的救治意愿、医生实施抢救的人道主义属性等进行综合考量,得出的结论应该更科学,也更容易服众。
从情感上来说,家人情况危急,要求家属卡在“48小时”前作一个“了断”,要么放弃抢救、要么放弃赔偿,是很残忍的,也有违基本的人性和我们的传统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为用工单位、工伤职工家属、工伤认定部门和相关法院、工会等提供了一个具有参照性的解决路径,也为立法部门修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期待针对此类案件的指引不断累积,推动形成更多社会共识,让情理法相融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得到充分彰显,让有关“48小时”的争论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袁晓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