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乘坐电梯受伤,物业公司、维保单位谁担责?
大众新闻 赵国陆 2026-06-11 06:53:35原创
济南市槐荫区一小区业主苏某在乘坐电梯时,电梯突发故障而摔伤住院治疗。因为赔偿没有协商成功,于是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告了。

槐荫区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25年5月,电梯维保公司就向物业服务公司发函,提出因为小区电梯运行年限较长,电梯配件老化严重,存在抱闸老化、编码器损坏等多个隐患,建议更换编码器等配件。而物业公司没有采纳。
三个月后,即2025年8月,业主苏某在乘坐这部电梯时,发生故障,摔伤后住院治疗。事后,电梯维保公司及时到达现场,经排查确认此次事故是因编码器故障导致。
此后,因为赔偿问题难以协商一致,苏某将两家公司一并起诉至槐荫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电梯维保工作已经委托给电梯维保公司,在日常工作中行使了正常的监督和沟通的义务,对此次电梯事故不存在失职问题。
而电梯维保公司认为,其仅为案涉小区的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并非案涉电梯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其在维保过程中不存在瑕疵或过错,不应担责。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作为乘梯人,在乘坐电梯时无剧烈跳动、乱按电梯楼层等禁止性行为,其对本次事故无过错。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及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事故发生前已向物业公司出函,建议更换包括编码器在内的10处配件,而物业公司未采纳。因此,裁定电梯维保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物业公司未采电梯纳维保建议更换老旧部件,电梯因编码器故障发生事故,造成业主受伤,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核算,槐荫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2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大众新闻记者 赵国陆 通讯员 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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