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 2026-06-11 14:57:38
朋友有难,伸手相助,本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自己囊中羞涩,便从“花呗”“借呗”套取资金转借他人,这样的“仗义之举”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你以为是江湖救急?但这种看似便捷的操作,其实背后暗藏风险。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南营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套取网络贷款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为广大群众敲响了法律警钟。
案情简介
李星(化名)与张华(化名)原系同事关系。2024年2月初,张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星借钱。李星手头并不宽裕,但碍于情面,便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分多笔向张华提供的商家收款码转账,累计出借10万元。2024年10月,双方对账后,张华为李星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款10万元,并约定2024年11月5日前还清。
借款到期后,张华仅偿还2万元,剩余8万元迟迟未还。李星因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华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星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积蓄,而是通过“花呗”套现所得,且张华对此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星从“花呗”套取资金转借给张华,双方行为已构成上述情形,借贷合同自始无效。
虽然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华作为借款实际使用人,仍应返还剩余款项。法院最终判决张华返还李星8万元借款本金。
法官说法
“花呗”全称是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本质属于消费贷款产品,目的是在用户没有足够现金的情况下实现先消费后还款。本案中,李星通过支付宝“花呗”向张华提供的收款码付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起案件反映出一个常见现象:朋友借钱,自己没钱,就从网上贷款转借。表面上是“帮忙”,实际上隐藏着三重风险。
风险一:合同无效,利息落空。“花呗”“借呗”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套取后转借他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被认定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出借人想赚点利差,往往落空。
风险二:本金难回,自身负债。法律虽支持返还本金,但诉讼耗时费力,如果对方没有偿还能力,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更麻烦的是,出借人自己还要按时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一旦资金链断裂,逾期还款还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帮朋友却把自己搭进去,得不偿失。
风险三:转贷牟利,刑法不容。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将构成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切莫为贪图利差而触碰刑法红线。
法官建议:亲友借钱,量力而行。手头有闲钱,可以借;手头紧,不妨坦诚相告。切莫从网贷平台套现转借,以免伤了和气,赔了钱财,黑了征信,甚至触犯刑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朱洪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