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项目须过“交通关”——《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7月10日起实施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马斌 2026-06-11 19:53:55原创
6月11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媒体见面会。支队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起草背景、决策依据、施行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该《办法》将于2026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自2021年原《办法》实施以来,淄博市公安局累计对235个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有效优化了项目出入口布局、内外交通组织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从源头上防范了交通安全隐患。原《办法》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届满,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验收约束力不强、资金保障不明确、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新修订的《办法》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淄博实际制定。
《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涵盖总则、报告编制、报告评审、验收、从业单位管理、财政保障及附则。其中明确了七类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住宅小区项目,其中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其他区县范围内超过8万平方米;医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设施,需要新增200个以上停车位的;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项目;客运站、货运站、大型停车场等交通类项目;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内或城市快速路两侧新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其他可能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在职责分工方面,公安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核管理,财政、发改、住建、交通、城管按分工配合。市级项目由市交管部门负责,区县级由区县交管部门负责,各部门信息共享。在控规阶段,编制调整控规时须同步开展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意见,从规划源头统筹交通发展。评审流程方面,提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联合评审,修改完善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技术审查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实行编审分离。
《办法》强化了否决效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在验收环节,配套交通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竣工核实时公安部门现场核查,未达标的不予通过验收。此外,《办法》还规范了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审查机构及专家的行为与法律责任,并明确技术审查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办法》修订为契机,强化部门协同,健全规划—建设—验收闭环管理,完善技术标准和评审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设单位主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推动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步”,从源头预防交通拥堵,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马斌 通讯员 唐兴忠 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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