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车贷乱象:年利率近18%,竟超房贷5倍!
互联网深探 | 2026-06-12 15:32:25
买车办理车贷时,未仔细核算就签了合同,后来才发现实际年化利率高达17.99%!这笔6万元车贷,三年合计需要还款超78000元。近日,车主肖先生投诉称办理车贷遭遇误导消费,“当时业务员口头表示利息八个点,实际年化利率远超合理范围。”此外,合同还约定车主逾期还款要罚款1万元,如果提前还贷得再交10%的违约金,肖先生认为以上费用同样超过了合理范围。
随着贷款买车成为更多消费者的选择,肖先生的遭遇,不少车主也正在经历。在黑猫等投诉平台上,大量车主投诉车贷利率超过合理范围,有的综合年利率逼近24%的监管“红线”。
截至南都·湾财社记者发稿前,肖先生提出的诉求仍未得到解决。而围绕着知情权、贷款利率、还款限制、逾期违约金等约定是否合理、有效,成为争议焦点。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除了消费者不细看合同“踩坑”,汽车金融附加费用明目多、年化利率计算不清晰、销售人员称日息月息混淆视听等多种原因,更是导致投诉多发。
投诉
三年期车贷年化利率高达17.99%!
车贷利率畸高成为投诉焦点
据山东消费者夏女士反映,她在2026年3月办理一辆二手车50000元车贷业务,分36期偿还,贷款资金已由汽车金融公司全额放款至合作车商账户,她依约承担该笔贷款债务。夏女士质疑,在车贷办理过程中,对方存在各种误导操作。她透露,在年化利率这一重要信息上,自己受到了业务员的误导。“当时我咨询业务员利息是多少,对方回复我是六厘,而实际上年化利率高太多。"

夏女士还反映,签订合同时,业务员引导她进行视频认证、双录,没有听到提前还款违约金签字操作,仅口头告知前6期禁止提前还款,要求她复述该单一条款内容,并未向其展示完整电子合同内容,也未对贷款核心条款进行任何提示、解读。后来她才了解到,提前还款需支付贷款本金8%高额违约金的条款,且业务员口头明确承诺6期之后提前还款,仅需支付剩余本金,无需支付任何利息。夏女士认为自己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
此外,在贷款办理过程中,该业务员也未提前告知、私自向她收取1000元GPS费用,后续又要求她额外支付950元提档及其他杂费,她认为该笔费用缺乏合同依据、无合理收费说明。因此,她向对方明确拒绝支付该笔违规费用,这也导致对方不予以转籍提档手续。
另一位车主肖先生也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他在2025年7月办理车贷,贷款金额60000元,贷款期限36期,月供2168.84元。他指出,办理贷款时,对方未明确公示贷款综合年化利率。核算后,他才发现年化利率远超合理范围,且服务协议中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10%违约金、逾期还款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等条款。“违约金比例畸高,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肖先生认为。
“购车时,办理贷款的人是通过朋友介绍的,自己就没太上心。当时随口问了利息是多少,对方跟我说八个点。因为月供不多,也就两千块钱,自己就没有再核算。”肖先生表示,后悔没有多留一个心眼。“直到后来我准备提前还款,发现有违约金,继而把合同还款金额算了一下,才发现年化利率达到18%。于是我咨询客服人员,对方承认年化利率为17.99%,并回应已明确告知我,而且我也在合同上签了字。”
对此,肖先生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清晰的贷款利息核算明细,公示实际综合年化利率并依法予以降低;调整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降低提前还款、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比例,按公平合理原则重新约定;就上述诉求与他进行正式协商并给出明确解决方案。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一位昆明车主同样反映了年化利率过高的问题。他介绍,自己在2025年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以其本人车辆绿本抵押,实际到账本金99990元,分36期还款,每月需还款3760.97元,另被强制收取GPS费1500元、服务费680元。他质疑,按照国家金融监管规定计算,该笔贷款综合年化利率高达23%以上。GPS费、服务费均为捆绑收费,依法应计入综合资金成本。
回应
汽车金融公司:已核查无违规操作
车主在知情下签约,合同中已提醒对方
针对肖先生、夏女士反映的情况,被投诉的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一名客户经理作出回应。他表示,经该公司核查后无违规操作。
“肖先生是在知情下签订的贷款合同。当时跟我们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另外,第六章特别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年利率这些合同关键信息,并通过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让肖先生知晓。合同签署前也通过录音录像与肖先生确认了贷款利率等关键信息。”他表示,肖先生可以通过其公司的微信小程序在验证本人身份通过后,就可以直接查询下载抵押贷款合同。
“由于客户同其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牵涉到个人信息保护,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其公司无法向第三方提供。”当南都·湾财社记者提出提供相关合同内容以佐证其说法时,这名客户经理回应。
对于肖先生提到的利率过高,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该客户经理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规定,明确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提出金融机构以及对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及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合同执行的利率符合监管要求。”他强调。
至于肖先生投诉内容里面提到的“逾期违约金”并不存在。他表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逾期时计收罚息,不收取肖先生提到的逾期违约金,同时,截至目前肖先生在其公司的这笔贷款没有逾期,也未收取罚息。
而对于消费者夏女士反映的现象,他表示,该公司在贷款审核过程中,通过电子双录(录音、录像)的方式向夏女士播报“贷款年利率17.99%”、“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剩余本金的8%收取,若已还款期数大于12期,提前还款按照剩余本金的5%收取”的关键信息确认内容,而当时夏女士已作出“是”的回答确认无误。今年3月11日,夏女士经公司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其中第六章特别条款中明确记载“年利率17.99%”“提前还款违约金:按提前归还本金的8%收取。但贷款期限为12期以上的,借款人归还12期以后提前还款的,按提前归还本金的5%收取。”并通过字体加粗方式让夏女士知晓。上述流程均保障了夏女士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根据我司同夏女士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我司仅有权收取该笔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如合同违约)、提前还款违约金(如办理提前还款),无权也未曾向夏女士收取过GPS费用、提档费及其他杂费。”该客户经理表示。
对于夏女士反映曾经支付过1000元GPS费用并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一事,前述客户经理表示,他们核实的情况是客观的,客户反映的情况,则需要客户核实对方身份以及所属公司,以及是否存在有人员冒充该公司的情形。
律师观点
若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低息,实际远超此数
即使合同已签消费者仍可维权
在诸多投诉案例中,不少车主发出疑问: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利率、还款限制、逾期违约金等约定是否为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若利率没有具体约定且相应格式条款无效,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当如何认定?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民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一般的生活经验及肖先生所陈述的情况来看,车贷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所提供的贷款合同条款一般是其预先拟订且不可更改的,相应合同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若相应格式条款对相对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或免除、减轻提供方责任的,相应条款应当予以提示并进行说明,以使相对方获得充分注意,否则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贷款合同中涉及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利率适用等内容均对合同双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合同中应当通过相应字体加粗、加黑等方式提示消费者予以注意,在签订合同时相应工作人员也予以说明。若车贷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肖先生可以据此要求排除相应合同内容的适用。
那么,如果提供不了证明自己对实际年化利率“不知情”的实质证据,消费者是否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沈民健表示,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的规定。汽车贷款的利率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范围,若肖先生认为利率过高,可以要求贷款方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金额,若在其批准范围以内,即属于合法。若其仍认为过高,可以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予以监督。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表示,若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的“八个点”“六厘”属实,易引发歧义(消费者合理理解为年化8%),但实际利率远超此数,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真实、全面告知”的规定及《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通知》(银发〔2019〕316号)中“不得误导性宣传”要求。即使合同有签字,若贷款机构未对利率等重大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显著提示与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该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同时,曹培杰指出,奇瑞徽银关于“利率放开”的主张虽然有政策依据,但受24%综合费率上限约束。“虽然国家确实在2013年放开了贷款利率的行政管制下限,但这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随意设定不受法律约束的‘高利贷’利率。”他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持牌金融机构(包括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依然受到司法保护上限的严格约束,通常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或年化24%的标准。
曹培杰认为,现在持牌机构很少会犯年化利率这种“低级错误”。但汽车金融年化率怎么算?即便是部分金融机构的法务人员,在面对复杂的复利计算和费率折算时,也未必能算得清清楚楚。其核心矛盾主要源于“名义利率”与“实际成本”的脱节。问题的症结,往往隐藏在“合同之外”。纠纷的高发区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的合作渠道(即服务供应商)环节。这些渠道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租金之外,通过单方面增设各类服务费、咨询费、GPS费等名目繁多的附加费用,构建了一套不透明的收费体系。这些隐性成本并未被计入合同上的“利率”指标,但却实实在在地叠加在消费者的总还款额中,导致融资的实际综合年化成本远超消费者的预期,从而引发了大量关于“利率过高”的投诉。
“而且,金融技术的专业性,构成了另一重维权障碍。销售人员口中的‘月费率’与真实的‘年化利率’之间存在巨大的认知鸿沟,各种名目的手续费、GPS费、担保费被拆分在不同环节,消费者很难拼凑出真实的综合融资成本。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签约时处于绝对劣势,而在维权时又因缺乏专业的金融计算能力而难以举证。”曹培杰指出。
行业说法
年利率超房贷5倍,车贷利率为何畸高?
业内:多种原因导致
比起房贷和商业贷,同为5年期的汽车贷款年化利率无疑高得多。房贷(5年及以上)整体在3.0%-3.5%之间,商业/消费贷(5年期),银行信用贷一般为3.4%-7%,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较高,在8%-15%左右。而车贷(5年期)如果是银行车贷,在3%-6%之间,但汽车金融公司就普遍到6%-12%的水平,一些第三方或网贷平台则会达到10%-18%以上。在多个投诉平台上,不少消费者诉称其办理的车贷年化利率在18%以上,更有甚者接近24%利率“红线”,超过房贷5倍以上。
车贷利率为何畸高?南都·湾财社记者向多名业内人士进行咨询,多数人并不愿意对此“敏感”话题作出回应。
一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谈及汽车年化利率是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贷款产品时,以该问题最近比较敏感为由,不愿给出明确答复。“这个行业变化很快,监管也有很多新的情况出现。”该人士回应。
而涉及汽车服务类的一家全国性汽车行业协会及本地汽车服务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均对于同类问题未予置评。
有行业人士指出,车贷年化利率明显较高,有多种原因造成,包括抵押物风险、贷款周期不同等因素。毕竟,汽车属于快速贬值商品,3年折旧约一半。
“因为车贷贷款年限短,汽车会不断贬值。其实,相比起新车,二手车年化率会更高。当然,整体而言性价比还算比较高、套路也没那么多。”一名负责汽车金融业务的业务经理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相比起新车是按发票价,二手车是以评估价为准进行贷款,它也有GPS费,但没有担保费。至于提前还款违约金也同样存在,一般情况下,剩余本金的5-6%违约金还算正常。
该业务经理称,有些消费者事后才发现年化利率畸高,可能与还款方式有关。车贷的还款方式一般有等额本息、等本等息。信用贷有先息后本,房贷有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就是每个月月供一样,前面收的利息多,所以就容易让消费者觉得利息贵,有时也不排除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
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除了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在签约时处于绝对劣势,在维权时消费者又因缺乏专业的金融计算能力而难以举证,这也使得汽车金融类投诉中,“年化利率高”成为了高频词。
(记者 梁罗喆)
责任编辑:王子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