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发现被告已于立案前死亡,怎么办?

速览淄博 |  2026-06-12 20:40:10 原创

王莉莉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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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此前李某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张某自愿向某银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自愿对李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李某与张某逾期未还贷款,某银行于2025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贷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立案受理后,经法庭核实张某已于2024年11月去世。

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张某在银行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死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银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使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具体化、特定化。只有明确了被告,人民法院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诉讼程序,开展审判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张某在银行起诉前已经死亡,自其死亡之日起,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终止,故张某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依法驳回银行对张某的起诉。

当然,驳回起诉是程序上的处理手段,不等于债务消失,并不影响债权人实体权利。其债务可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遗产已经分割完成的,由所有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若遗产未分割,则各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董阳阳 李雪)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