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法院:非法狩猎“三有”动物,法律后果究竟有多重?
大众新闻 孟令洋 2026-06-15 21:11:20原创
捕几只鸟而已,也能触犯刑法?收几只斑鸠,也需要承担生态赔偿责任?
近日,滕州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孙某某因非法猎捕野生斑鸠,不仅被判刑,还须连带赔偿数万元生态损失。这一判决为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滕州市某村河边,使用钢管架设“粘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其中一部分以每只20元的价格出售给袁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三千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多只剩余活体斑鸠。经鉴定,涉案斑鸠为火斑鸠和珠颈斑鸠,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

【法庭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令孙某某及收购者袁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被查获的活体斑鸠已经移交野生动物救护机构。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种“三有”动物都在维护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不仅触犯刑法,更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责令赔偿、公开道歉等方式,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
【警示呼吁】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请广大群众切勿为贪图小利或口腹之欲,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让我们携手行动,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滕州!
(大众新闻记者 孟令洋)
责任编辑:苏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