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获“新职伤”赔偿,意外险以此拒赔?法院判了
中国之声 2026-06-15 22:36:09
外卖骑手小钟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申请商业意外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小钟已获得新型职业伤害保障(简称“新职伤”)赔偿金为由,拒绝理赔。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钟6万元保险赔偿金。
骑手送餐受伤
拿完“新职伤”却被商业险拒赔
骑手小钟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右手腕、胸部等多处受伤,获得新型职业伤害保障赔偿金,由于他还通过平台投保了商业意外险,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小钟认为,依据商业意外险保险合同,他应获6万元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小钟已获得“新职伤”赔偿金为由拒绝理赔。
二审主审此案的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姚竞燕介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特别约定”条款,意思是保险公司对于属于“新职伤”保障范围的内容,不承担商业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或者说只承担差额部分的责任。所以,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根据这一特别约定条款,仅仅承担“新职伤”不赔偿的部分。
姚竞燕表示,保险公司要将骑手获得“新职伤”保障作为保险免责事由,那就应当将这个相关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和无歧义的约定。就目前骑手通过平台线上投保的模式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将这种免责事由归入特别约定条款,但实质上约定的内容并没有经过双方的合议确定,因此法院一般仍会认定该条款属于格式的免责条款。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格式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没有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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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和商业险不矛盾
骑手有权双重获赔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并未对“新职伤”与商业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赔付顺序作出强制性禁止规定,也没有禁止劳动者获得双重赔付。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仅就“新职伤”范围以外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应按合同约定向小钟支付6万元保险赔偿金。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针对“新职伤”与商业险的关系,设置差额赔付、双重赔付等不同保障模式,供劳动者选择。对于类似“差额赔付”的条款,不宜隐藏在特别约定中,而应归入免责条款,专章约定。同时,在平台经济模式下,骑手投保全程依托平台线上操作,这里面隐藏了不少风险。建议平台立足骑手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自身管理优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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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2025年7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2026年,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实施,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试点范围。2027年,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还将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试点。
法官提醒广大骑手,“新职伤”是国家统筹型的职业伤害保障,类似于工伤保险,而商业意外险是自费购买的人身保险,两者法律性质独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骑手享有双重赔偿的法定权利。
(中国之声)
责任编辑:周小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