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承诺的配套没兑现,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吗?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蒋凯  宋泓睿   2026-06-16 19:59:34原创

房产作为“重资产”事关一个家庭几代人的奋斗,一旦出现纠纷必然非常棘手。承诺的配套未兑现是否应赔偿?合同到期仍不搬走,我该怎么办?6月16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0532-80889800)聚焦房产纠纷话题,泰和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孙可心律师和周杰律师在线接听市民的来电,为市民排忧解难。

上午9时30分,热线刚接通,周杰律师就接到了市民王先生的来电。

“我将一处商铺出租给某文化传媒分公司,租赁合同约定,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终止后,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王先生告诉周律师,后因承租人欠付租金,他发出解除通知。但到现在该文化公司未能及时腾空房屋且一直占有使用房屋。

“我现在是否可以强行收房?延期的损失是否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王先生询问。

周杰律师表示,王先生作为出租人在合同解除后有权收回房屋,但也负有一定的减损义务。

“您已经及时督促文化公司要求尽快腾退房屋并返还,但现在文化公司仍拒不履行腾退义务,您可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自主收回房屋的权利,且有权主张该公司超期的占有使用费,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周律师提醒,“签订租赁合同时要设置合理的腾退与收回条款同时,明确授权出租人在承租人逾期不交还时,有权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更换门锁、清点腾空屋内物品等措施,并事先约定好清场费用的承担主体及标准。”

“在发送解除合同函件时,应同时明确通知承租人最终的交还期限,并声明逾期将收回房屋,房屋内遗留物将按合同处理。期限届满后,应立即着手收回房屋。”周律师还建议房屋出租人及时启动“减损程序”并全程留痕。

当天上午,孙可心律师接到了钱先生的来电。钱先生看中一个楼盘,开发商宣传资料承诺小区会引入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的小学,周边还有三甲医院、度假酒店,500米内就有地铁站和文旅商业街。“冲着这些配套,我以较高价格买了房,可交房入住后才发现,承诺的学校、医院、地铁、商业街全都没兑现。”钱先生询问,他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孙可心律师认为,法律上,这类宣传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不直接成为合同条款。“但开发商在预售阶段对规划红线外的配套设施做虚假或夸大宣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先合同义务’,虽不构成违约,却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孙律师表示。

孙律师通过钱先生的案例也对广大市民进行提醒:“购房时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不要轻信广告,对于学校、地铁、医院这类关键配套,务必向规划部门核实,并要求开发商将具体承诺写入合同补充协议。其次,要养成留证的习惯,保存好楼书、宣传单页、广告截图和录屏等,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直接证据。最后,如果已经入住多年而配套落空,不必只盯着解除合同,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往往更务实,法院会综合考量房屋实际价值,作出相应判决。”

结合当天的来电咨询情况,记者也将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了整理,律师也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问题1:屋内共有水管漏水致楼下受损,业主与物业谁来担责?

张先生是某小区住户,楼下有一家服饰店。前段时间,张先生家中房顶位置的水管突然破裂漏水,水流渗漏到楼下服饰店内,导致店铺的装修和存放的货品被水浸泡,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漏水的水管虽然位于张先生房屋室内,但在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属于楼栋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现在楼下服饰店店主要求张先生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物业公司认为漏水管道在屋内,应该由业主承担责任,张先生觉得管道属于小区共有部分,不归自己专属所有、损失不该由自己担责。他询问律师,这种室内共有水管漏水引发的他人损失,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张先生,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对应义务。而判断管道权属不以物理位置是否在业主室内为标准,而是依据利用独立性和排他使用性判定,你家中水表水阀外侧的水管,不属于你专属使用的设施,属于楼栋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同时,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保护业主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便没有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该义务依然有效。因此,漏水管道作为小区共有设施,物业服务企业长期未履行主动巡查、养护、排查隐患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管道破损隐患,是本次漏水事故发生、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你作为该共有管道所在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漏水异常并报修,未尽到合理的协助止损义务,对损失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需要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问题2:单方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之后在李先生不知情,也没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妻子私自和购房者王先生、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将这套房屋出售给王先生。李先生得知整件事后十分不解,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从头到尾都没有同意过卖房,也没有亲自签署任何售房文件,妻子是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这份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但中介公司却说,签合同当时张女士出示了他们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还有李先生的委托书复印件,并且中介还当场通过妻子的电话和他核实过卖房事宜,确认同意售房。李先生现在准备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想咨询律师,在本人未亲自签字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律师说法:李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根据你的描述,购房者和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核验了你与妻子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留存了你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且中介公司还当场通过电话向你核实了售房意愿、夫妻关系等关键信息,已经尽到了房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应尽的全部审慎核查义务,完全有充分理由相信妻子是经过你同意、有权代表夫妻双方共同出售房屋,你妻子的签约行为构成合法有效的表见代理,对应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你们夫妻双方,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因此你主购房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需要明确的是,法律重点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与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即便最终查实你事前未实际知情、未事后追认售房行为,也不会否定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过你无需担心自身权益受损,若你妻子确实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给你造成了财产损失,你可以另行向妻子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其对你的财产损失进行弥补,这是法律赋予你的合法救济途径。

问题3:房贷断供致开发商代偿,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吗?

张先生几年前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房款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因为购买房屋后一直没能办理下来不动产权证,开发商为此笔房贷向银行提供了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也就是房贷担保人。双方在购房补充协议中专门约定,如果张先生逾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银行扣划开发商款项代偿的,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追究张先生的违约责任。后来张先生因为资金周转紧张,多次出现房贷逾期还款的情况,近期银行已经向开发商发送相关通知,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划扣了拖欠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开发商完成了代偿。现在开发商找到张先生,要依据合同约定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还要求他承担对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张先生询问律师,合同里这种“断供即可解约”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律师说法:张先生,结合你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裁判规则来看,你们购房补充协议中的解约条款合法有效,开发商在已代为代偿的前提下,依法有权解除你们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向你主张违约责任,你目前确实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你不要误以为已经支付首付、偿还部分房贷就可以保住房屋,你的持续逾期还贷行为不仅会造成个人征信严重受损,在开发商依法解除合同后,你会面临购房合同终止、房屋被开发商收回、同时还要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局面,最终大概率出现已经支付的房款无法全额返还、房屋也无法保留的“钱房两空”的不利后果。建议你尽快主动和开发商协商沟通,筹措资金清偿开发商的代偿款项及相关违约金,争取协商撤销解约流程、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经济损失。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宋泓睿)

责任编辑:陈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