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区骑车遛狗引发意外,女子受惊摔伤致九级伤残,法院判了

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6-06-16 22:27:20

患有骨质疏松症的刘女士晚上在小区散步,碰巧遇到包先生骑车遛狗,刘女士被犬只惊吓摔伤致残。

6月16日,北京东城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法院判决包先生向刘女士赔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31万余元。

男子小区内骑车遛狗

犬只两次跳起导致散步人受惊摔伤

一天晚上,刘女士与丈夫在小区内散步,包先生骑着自行车牵着狗绳在二人后方遛狗。小区监控视频画面显示,犬只两次向刘女士方向跳起后,继续向前方跑去,刘女士受惊摔倒在地。当晚,刘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不得不做手术置换左髋人工全髋关节。经鉴定,刘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包先生骑着自行车遛狗,且遛狗时牵的狗绳较长,未能对狗进行有效管束控制,致使狗两次扑向自己,导致自己受到惊吓而摔伤。刘女士一纸诉状,向包先生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包先生辩称,他的狗并未接触到刘女士,刘女士没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是自己摔倒的。而且刘女士本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等基础疾病,才导致伤残后果,他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包先生还申请对刘女士伤残后果与其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的左股骨颈骨折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

法院判决:

伤者自身疾病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后,饲养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女士在小区内正常散步,并无任何主动招惹犬只的过错行为,因此包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包先生饲养的犬只两次朝向刘女士跃起,刘女士因受惊躲闪而摔倒受伤。可见犬只的突发动作与刘女士摔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足以认定包先生未尽到管控义务的饲养行为,是造成刘女士受伤的直接诱发原因。

至于刘女士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症,能不能减轻包先生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定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存在同等作用的因果关系,但刘女士的自身疾病属于客观存在的身体状态,并非其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存在的主观过错,因此不构成对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最终,法院判决包先生向刘女士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