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不可独占,“小面”不可垄断
一颖看法 | 2026-06-16 22:56:10 原创
刘一颖 许光宇来源:大众新闻
近日,一场因“一字之差”引发的商标侵权风波引发广泛关注。上市连锁品牌“遇见小面”,将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街边夫妻小店告上法庭,索赔七八千元。“渝见小面”老板娘哭诉:“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1000碗,1000碗还有成本”。舆论发酵后,“遇见小面”撤诉、创始人公开致歉,并决定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
风波看似平息,但追问远未结束:商标维权的边界在哪里?
“遇见小面”代理律师的维权逻辑很直白:双方主营品类一致,“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四个字中有三个字一样,读音也近似,构成整体相似。
这一判断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商标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比对,判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近似的认定从来不是“数汉字”,而是综合考量音、形、义及整体视觉效果。

具体到本案,“渝”与“遇”,字形不同、读音不同、含义更不同——一个指向重庆的地域简称,一个指向邂逅相逢的动词。恰恰是这最关键的首字差异,构成了两商标之间最显著的区分点。
事件中引发争议的还有,“渝”和“小面”能否被独占?
6月16日,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布倡议明确指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重庆小面是承载巴渝民俗文脉的地域公共品牌,归属全体行业从业者,倡导全行业共享,不支持单一企业独家垄断。
这一判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遇见小面”创始人在致歉信中承认,此次事件是“公司管理上的重大失误”,并表示“承认错误,承担后果,不甩锅”。重庆市小面协会对撤诉处理予以肯定,认为“本次撤诉兼顾法理情理与行业大局”。
案件以撤诉收场,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不应止步于此。商标制度的初心是什么?是防止混淆、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判断商标侵权,不能只看字面有几个字相同,更要看消费者是否真的会混淆;不能只看形式上的“近似”,更要看实质上的市场影响和主观恶意。
一碗8元的小面,承载的是一个家庭的生计。商标维权应当科学、良性开展,而非“一刀切”挥向所有人。让商标保护回归防止混淆、激励创新的本义,才是真正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长久之道。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 许光宇)
责任编辑:金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