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品牌遭“碰瓷”?山东一律所起诉4家企业侵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6-17 14:20:44原创

“你们在济南开分所了吗?”近日,一位老客户的询问,让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鲁律所)主任郝纪勇警觉起来。经排查,多地出现冠以“京鲁”字样的法律咨询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而这些公司与京鲁律所并无关联。今年5月,京鲁律所分别向济南、济宁、曹县、郑州等多地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对四家企业提起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诉讼。目前,首批案件已立案。
近20年招牌遭冒用,律所多地提起诉讼
原告京鲁律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山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方面主张,经过近二十年的运营,其在法律服务行业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京鲁”字号已与京鲁律所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市场对应关系。此外,律所于2018年1月注册了第21954350号“京鲁”商标,核定使用在诉讼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第45类服务上,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依法享有“京鲁”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起诉状中,京鲁律所列举了多项社会荣誉及公益数据,如获评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19年爱心助残累计捐款179余万元、设立“京鲁奖教金”累计颁发520万元等,以此证明“京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根据公开工商信息,此次被诉的4家企业注册或更名时间晚于京鲁律所,且主营业务与律所核心业务高度重合。
在递交至济南、济宁、郑州三地法院的诉讼中,被诉的“济南京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山东京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以及“河南京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主营业务均涵盖法律咨询或知识产权服务。而在递交至曹县人民法院的诉讼中,被诉的“曹县京鲁法律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6月,但工商变更记录显示,该中心于2025年4月10日才将字号由“曹县曹城办事处良合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更改为现名,并于同日将经营范围更改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等。
京鲁律所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比如,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下设分支机构或关联单位,或者误认为原告的业务范围已拓展至法律咨询公司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涉案企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律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提起诉讼是为了通过司法途径打击‘傍名牌、搭商誉’的字号仿冒、商标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与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秩序。”郝纪勇表示后续将持续排查全国范围内的侵权主体。
涉案企业辩称“巧合”,有的已紧急更名
面对侵权指控,涉案企业回应不一。河南京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方面6月15日下午回应称,选用“京鲁”作为字号,是因在山东和北京均设有分所,各取一字属“巧合”。不过,该公司已于6月11日更名为“河南羿扬数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进行了变更,由此前的知识产权服务、版权代理等调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

曹县京鲁法律咨询中心经营者则表示,起初认为名称经审批便无问题,收到开庭通知后已第一时间与京鲁律所沟通,表达了配合变更名称的意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尚未达成一致。该经营者称,目前已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但截至16日下午发稿,尚未在工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相关变更记录。
据悉,涉曹县公司的诉讼将于6月30日正式开庭。截至发稿,另外两家涉案企业均无法取得联系。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因自家“金字招牌”遭“碰瓷”,一纸诉状将4家企业告上法庭。
专家释法:登记合法不等于侵权免责
法律服务本应最讲规矩,为何频现“知法侵权”?山东大学法学教授刘经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被诉企业常以“名称经市监部门核准”或“仅从事非诉业务”为由抗辩,但这些理由是否成立,需由法院综合认定。
刘经靖表示,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刘经靖强调,“登记合法不等于侵权免责”。企业名称登记解决的是行政管理秩序,不代表可以在市场中随意将该字号当作商标使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旦字号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便纳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针对此类现象,专家建议企业在申请名称时应做好“三套检索”:查企业名称库、查字号使用情况、查商标库。实务中,为避免因缺乏专业训练而遗漏跨类风险,建议委托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背对背复核,从源头规避侵权隐患。
此外,如果先申请了企业名称,是否也要被他人在后申请的商标排斥使用?刘经靖表示,这取决于在先字号是否实际使用并形成商誉。若仅登记而未经营,在后商标权利人可主张侵权;若在先字号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则可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依法主张对方抢注无效或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栾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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