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昌磊 2026-06-17 15:50:43
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 例
2025年12月,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已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案例解读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范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知识、安全意识不强、图省事等原因,不按照规定佩戴或使用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也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风险。因此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劳动者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并监督、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昌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