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办公室去停车场途中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众新闻 2026-06-17 17:51:06
关键词 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案情
孙某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该公司位于某产业园区商业中心的八楼。一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开车去机场接人。于是孙某下楼去院内的停车场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不慎滑倒,导致颈部拉伤、上唇挫裂。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公司认为,孙某的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工作无关,而且摔伤地点也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某的工作场所,孙某为完成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他的另一处工作场所。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场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被认定为工作场所。此外,孙某从办公室去停车场开车是为了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途中不慎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孙某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责任编辑:杜美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