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五)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2026-06-17 20:59:56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菏泽市政法机关以“小切口、小专项”精准切入,聚焦涉企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协同发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日起,菏泽市政法委开设“‘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专栏,陆续推出全市政法机关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让法治成为企业行稳致远最可靠的“定心丸”。
某材料公司诉某建设公司、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创新“审执一体化”实现判决即兑现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6日,某材料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容器采购合同,约定总价款495万元,某材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货。履行中,某材料公司延期交货55天,某建设公司尚欠货款792070元未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相互起诉,且均申请财产保全,双方企业账户被冻结,正常资金周转与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某科技公司系某建设公司涉案债务发生期间的唯一法人股东。
【办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某材料公司延期交货构成违约,合同约定每日3‰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依法调整为每日0.5‰,核算违约金136125元;某建设公司在货物交付、质保期满后未支付剩余货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案涉债务形成期间某科技公司为某建设公司一人法人股东,两家公司人员混同,某科技公司未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某建设公司,依法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于2025年11月8日作出判决:1.某建设公司支付某材料公司抵扣违约金后的剩余货款6559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某材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某建设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法院立即启动“审执一体化”执前扣划机制,根据双方共同申请,对保全冻结资金直接扣划,当日完成案款兑付与账户解封,实现“判决即兑现”,最大限度减少司法程序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指导意见,以“审执一体化”改革破解民营企业“胜诉慢、回款难、资金紧”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例。
1.坚持平等保护:对双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厘清违约责任,兼顾债权实现与经营权益。
2.审慎规制责任:依法调减过高违约金,驳回无依据索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经营负担。
3.创新审执衔接:打破审执壁垒,通过执前扣划实现案款当日到账、账户即时解封,破解“胜诉慢、回款难”。
4.优化营商环境:以“立审执一盘棋”高效化解纠纷,降低企业诉累,稳定经营预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风险提示】
1.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交货期限、付款时间、违约金标准等核心条款,违约金约定应合理,避免过高或过低引发争议。
2.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延期交货、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减少法律纠纷与经济损失。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规范公司治理,保持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建立完善财务制度,避免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4.涉诉企业可积极运用法院保全、执前扣划等机制,高效实现债权,减少账户冻结、资金滞留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牛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