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四)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2026-06-17 20:59:53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菏泽市政法机关以“小切口、小专项”精准切入,聚焦涉企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协同发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日起,菏泽市政法委开设“‘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专栏,陆续推出全市政法机关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让法治成为企业行稳致远最可靠的“定心丸”。
高龄务工摔伤引纠纷 人民调解暖心解企忧
【基本案情】
辖区60余岁村民陈某经介绍在某企业从事装卸工作,雨后厂区路面湿滑,陈某作业时摔倒骨折,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企业以陈某年龄不符用工条件、摔伤系自身疏忽为由拒赔;陈某认为履职受伤,企业应全责。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及家属封堵企业大门,扰乱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办理过程】
调委会受理后,全面调查事故、就医及用工情况,锁定责任认定、赔偿金额两大争议焦点。调解坚持法理先行、情理为辅,双向普法疏导:向企业讲明劳务损害责任认定标准,告知拒赔的诉讼风险与声誉影响;对陈某及家属普法,指出围堵厂区属过激维权,需承担法律责任,引导理性维权。
调解员结合陈某伤情、治疗、护理、误工等实际情况,多轮居中协调,逐步缩小双方分歧。最终达成协议:企业全额承担5万余元医疗费,一次性支付3.5万元,用于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纠纷顺利化解。
【法律适用】
核心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用工方不得以年龄为由免责。同时适用《民法典》第八条,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引导双方理性友善处理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层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涉企民生矛盾的典型案例。以情理法融合调解,既保障高龄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基层处理高龄务工、劳务损害纠纷提供可复制经验,凸显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减压阀”作用。
【风险提示】
企业聘用超龄人员,应明确劳务权利义务,购买意外险,完善安全措施与培训,不得免除法定责任;务工人员受损需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严禁过激行为,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基层调解劳资纠纷应先核查事实、明晰法律,兼顾双方诉求,做好源头预防。
(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牛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