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三)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2026-06-17 20:59:49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菏泽市政法机关以“小切口、小专项”精准切入,聚焦涉企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协同发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日起,菏泽市政法委开设“‘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专栏,陆续推出全市政法机关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让法治成为企业行稳致远最可靠的“定心丸”。

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易制爆化学品库存处置纠纷化解案

【基本案情】

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系山东省菏泽市某区一家新材料生产企业,因生产工艺调整,企业原用于生产的3吨过氧化氢溶液(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再使用。该企业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无法自行对外销售,联系原供货方退回遭拒,导致易制爆化学品长期积压,存在流失、泄漏等重大安全隐患,企业面临安全管理与合规处置双重难题。

办理过程】

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日常涉危企业安全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后,立即启动涉企纠纷化解机制。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易制爆化学品储存管理规范,加强双人双锁、视频监控、台账登记等管控措施,杜绝因停用放松安全管理引发风险。二是主动搭建供需对接桥梁,协调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菏泽某化工有限公司对接处置事宜,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化工有限公司按合规流程收购该批过氧化氢溶液,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适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新材料公司无经营资质,不得擅自对外销售易制爆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公安机关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储存管理要求,防范安全风险。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公安机关立足治安管理职能,既守住了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控底线,又高效化解了企业合规处置难题,避免了企业因库存积压陷入安全风险与经营困境,实现了安全监管与服务企业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涉危企业库存处置问题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风险提示】

企业需建立易制爆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台账,提前预判生产调整带来的库存处置问题;如需停用、转售危险化学品,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对接处置,严禁无资质私自转让、丢弃,防范安全与法律风险。

(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牛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