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二)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2026-06-17 20:59:47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菏泽市政法机关以“小切口、小专项”精准切入,聚焦涉企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协同发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日起,菏泽市政法委开设“‘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专栏,陆续推出全市政法机关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让法治成为企业行稳致远最可靠的“定心丸”。

李某与某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不支持监督申请案

【基本案情】

某服务公司与李某存在一年期间的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被任命为某工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兼总经理助理,分管行政人事。后李某与某服务公司发生争议,李某申请劳动仲裁,某服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服务公司不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

另,某服务公司与某工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住所地为同一地址,两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一、二审法院认为,从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及某服务公司陈述的两公司为同一套班子来看,可以认定某服务公司与某工艺公司高度关联。李某作为办公室主任和总经理助理分管人事,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高于一般员工,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被拒绝,未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本人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非归责于某服务公司,并判决某服务公司不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办理过程】

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支持李某的监督申请。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李某未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劳动者因不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得额外利益,不合情理,李某的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意义】

明确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防止制度被滥用为牟利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惩罚恶意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但并非赋予劳动者在任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均能获得额外利益,本案对平衡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法律、弘扬诚信原则具有示范意义。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要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明确人事管理岗位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则,避免“自己管自己”的岗位权限冲突风险,对于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及时固定证据,防范诉讼风险。

(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牛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