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七)

大众新闻    2026-06-17 20:59:44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菏泽市政法机关以“小切口、小专项”精准切入,聚焦涉企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协同发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日起,菏泽市政法委开设“‘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专栏,陆续推出全市政法机关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让法治成为企业行稳致远最可靠的“定心丸”。

冯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冯某,男,原系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冯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客户货款不上交、私自以客户名义从公司发货后自行销售并收取货款不上交等方式,累计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615779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包括餐饮、出行、游戏充值、医疗等)。2025年8月14日公司报案,冯某于8月26日到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

办理过程

2025年8月14日,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了公司报案材料、业务单据、客户对账记录、冯某银行及微信支付流水等证据,查明其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未归还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2025年11月20日侦查终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冯某作为公司员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上交货款的职务义务,其挪用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职业勤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有权就冯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主张民事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企业财产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通过全面固定证据,精准定性犯罪,既依法严惩了职务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侦办提供了规范指引。同时,本案凸显了企业内部管控缺失对经营安全的严重影响,为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防范经营风险提供了生动的警示教育样本,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风险提示

1.企业应强化货款管控,推行客户货款直接对公支付模式,严禁业务员经手现金或私人账户代收货款,定期与客户对账核实回款情况。

2.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发货、收款、对账岗位分离制度,定期对业务员业绩及回款情况进行审计核查。

3.加强法治教育,常态化开展员工法治培训,明确挪用资金等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

4.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货款收取、上缴、核销流程,建立异常回款预警机制,对长期未回款、对账不符等情况及时核查处置,防止损失扩大。

责任编辑:杨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