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包进大企?事没办成,钱退不回来
大众新闻 赵国陆 2026-06-18 08:24:57原创
济南的付女士为了找一份称心的工作,花12万元“买”一家大型集团公司的编制岗位。然而,钱花了,事却没办成,为此她将收钱方告到了法院。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付女士与济南一科教公司签订《岗位推荐培训协议》,该公司提供岗前培训,并推荐至一家集团公司行政事业编岗位。付女士先行支付服务费12万元,入职上岗后,再支付6万元。双方约定,如果未能在一个月内安置上岗,或付女士在入职前3天放弃,12万元全额退款。该科教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了公章,并有姚某(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签字。付女士提供的资金交易截图显示,她支付了12万元,事后收到退款9万元,尚有3万元未退回。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原告、被告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协议上的“如甲方未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将乙方安置到该协议岗位面试并上岗”等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非正式招聘流程让原告进入相关单位,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正竞争就业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的3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委托合同为职业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与求职者之间达成的通过中介人的专业服务促成就业或招聘活动,并由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而从本案委托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看,被告通过提供特定服务为委托人安排目标岗位,本质上是试图以金钱换取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就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这一案例也给广大求职者提个醒,社会上所谓的花钱买岗、托关系进大企等承诺,多是“陷阱”,即便签合同盖章,也不靠谱,最终可能落个鸡飞蛋打。
(大众新闻记者 赵国陆 通讯员 刘春晖)
责任编辑:刘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