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最高法公布4起典型案例,剑指贪腐渎职“共生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6-18 15:58:51原创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涉及高质量发展、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道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释放了极其明确的信号:渎职必被究,滥权必受惩。

索贿1.3亿致损7.6亿,渎职与贪腐交织

剖析这4起典型案例,一个共性特征十分明显: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和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相互交织。

在四川省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这种贪腐渎职“共生”表现得淋漓尽致。李某接受不法商人章某请托,为了帮其获取高速公路项目,不仅在尽职调查、资金拨付等环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金直接损失高达7.61亿元,更在此过程中向商人索贿1.3亿元。拿钱办事、滥权谋私,李某的渎职行为完全沦为其受贿敛财的工具。

在吉林省某县水利局局长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鲁某非法收受贿赂61万余元。作为利益交换,他超越职权违规批复水库清淤项目,纵容他人非法盗采泥炭27万余立方米,造成价值1126万余元的国家资源损失。

这两起案例表明,公职人员一旦在贪腐上开了口子,必然会在履职上突破底线,最终形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共生链”。

数罪并罚,从严惩治

面对渎职与贪腐交织的案件,如何定罪量刑是核心法理问题。最高法通过这批案例给出了明确的司法态度:坚持“受贿与渎职一起查”,实行数罪并罚,依法严惩。

在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法院认定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且索取巨额贿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滥用职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曹某身为主政一方的市委书记,为追求政绩违规举债搞出33个烂尾工程,同时收受贿赂2495万余元,法院同样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无论是从重判还是数罪并罚,都清晰地划定了司法红线:任何将公权力变现、拿国家利益做交易的行为,必将面临法律的最严厉惩处。

以案促改,修补“生腐的土壤”

斩断渎职与贪腐的“共生链”,不仅要在定罪量刑上做到罚当其罪,更要在社会治理上实现源头阻断。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案例并未止步于“案结”,而是更加注重“事了”与“促治”。

在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中,刘某身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经董事会必要程序擅自决定投资,导致1.9亿余元国有资产无法追回。法院在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同时,敏锐地发现了案涉国企“三重一大”制度流于形式、风险预警形同虚设等致命漏洞。

针对这一情况,法院制发司法建议,推动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堵塞管理漏洞,并定期跟踪回访,推动涉案国有公司重构全链条监督机制。这生动诠释了司法机关不仅要惩治“腐败的人”,更要修补“生腐的土壤”。

渎职与贪腐的“共生”,本质上是权力失去监督后的必然异化,其危害不仅在于经济损失,更在于对政府公信力和政治生态的严重侵蚀。最高法此次集中发布典型案例,既是对潜在违纪违法者的强力震慑,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深刻警醒。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责任编辑: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