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如何认定出借人?
速览淄博 | 2026-06-18 20:01:38 原创
王莉莉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生效。该案中,当事人因借款出借主体认定产生争议,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严格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明确了民间借贷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
案件中,被告孙某向原告郭某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孙某出具借条一份,由孙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后续因借款未清偿,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提出答辩意见。孙某认为,根据原告郭某提交的借据,无法证明该笔40万元借款全部为原告所出借,案涉借据中并未体现出借人姓名。同时,原告郭某仅向被告孙某转账24.8万元,其余款项并非原告郭某本人借出,原告以其个人名义主张返还40万元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40万元借款中,原告郭某直接向被告孙某转账24.8万元,其余款项由案外人向被告孙某转账,原告郭某主张案外人的转账系按照原告郭某的指示向被告孙某转账,被告孙某就案涉40万元借款向原告郭某出具了借条。
法院就案涉借款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审理,庭审中已向被告释明,案涉借据中并未载明债权人,原告郭某作为借款凭证的持有人提起诉讼,且被告孙某提交的案外人转账证据,无法推翻郭某实际持有债权凭证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能够确认被告孙某与原告郭某存在借贷合意,且孙某出具了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原告郭某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法认定原告郭某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
法院同时认定,案涉借条与借款合同均系被告孙某本人签字,意思表示真实,借条与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孙某作为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违约金。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告孙某撤回上诉,案涉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持有债权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初步推定持有人为债权人。本案中,原告郭某向被告孙某转账,虽未直接支付借条载明的全部资金,但被告孙某向原告郭某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且原告郭某对案外人转账系其指示交付作出说明,结合案涉借条,能够认定原告郭某为本案债权人。
法官特别提醒,民间借贷中,借条通常视为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条由借款人书写,明确写明借款金额、约定利息、借款人、担保人等关键信息,由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在借条中签名捺印。如若后续出现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形,债权人可依据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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