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赠子女钱款十余年后父亲反悔 以“赠与可撤销”为由拒付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6-18 18:27:37原创

情侣未婚先育生下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双方约定将男方一笔25万元的股权出资款赠与子女,待子女成年后兑现。可待两名子女成年,男方却拒绝付款,女方遂诉至法院。

海报新闻记者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一揽子综合性约定,属于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形式。在两名子女已成年且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款项的情况下,男方履行其中第六条约定的条件已成就,故判决男方依约并按实际履行。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杨女士与李先生自1998年起同居,并育有一子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并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2012年3月,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两名子女随李先生共同生活,财产分割等问题另行商议。2014年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商定儿子由杨女士直接抚养,并由杨女士承担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责任,双方还对子女教育、经济补偿、共同财产处置等事项作出一揽子约定。

其中,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李先生应一次性补偿杨女士60万元,双方共同至银行以儿子的名义开立账户。第六条则约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先生曾向某公司出资25万元,“无论其日后是否撤回该笔出资,均需在两名子女成年后,将该款项作为赠与财产,由两名子女各分得一半”。

两名孩子成年后,杨女士多次向李先生提出赠与事宜,但直到2025年,两名子女已分别到24周岁、20周岁,李先生仍未履行,杨女士于是将其起诉至浦东法院。

杨女士称,两名子女现均已成年,李先生应依协议约定向子女支付25万元出资款。

李先生则称,协议书第六条的内容是其与子女之间的赠与行为,与杨女士没有直接关系,杨女士无权起诉。同时,两名子女也从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故其有权撤销且明确表示撤销。

审理中,法院追加两名子女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两名子女当庭述称,接受该协议约定的钱款。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书对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经济补偿、共同财产处置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约定,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各条款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割裂。

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李先生向某公司出资的25万元分别赠与两名子女,属于杨女士与李先生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形式,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由两名子女直接主张权利。李先生向两名子女赠与出资款也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现两名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且均明确表示接受,故李先生履行第六条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其无权单方主张撤销该约定。

关于给付金额,法院多方核实,确认李先生实际收回17.5万元。在综合协议书整体的规范内容、双方的缔约目的,以及实际收回出资款金额等情况后,法院判定李先生向两名子女支付17.5万元,即分别向儿子、女儿各支付8.75万元。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赵恩 上海报道)

责任编辑: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