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马拉雅·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22 11:33:36
《听税》栏目聚焦税务政策,解答税费疑问,融合喜马拉雅独特的听觉生态,打造沉浸式信息获取。随身畅听,精彩直达。


【政策内容】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包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纳税人。
服务,是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预征率为3%。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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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