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马拉雅·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22 11:34:10

《听税》栏目聚焦税务政策,解答税费疑问,融合喜马拉雅独特的听觉生态,打造沉浸式信息获取。随身畅听,精彩直达。

音频来源:喜马拉雅泰安税务

【政策内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除上述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山东税务)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欢迎各界投稿,提供线索,包括文字、照片、短视频。泰安新闻素材请联系齐鲁晚报泰安融媒中心,热线电话:0538-6982110。)

责任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