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市官宣住房公积金新政
德州日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06-22 18:01:01
6月22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方面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以旧换新”的支持力度。个人出售自住住房或自住住房由开发企业收购后,再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多子女家庭或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等情况的,可相应核减住房套数。执行核减政策后在本地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首套房政策。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三)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叠加政策。“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高品质住宅和现售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政策,继续执行。
二、提取方面
(一)支付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取得《税收完税证明》的,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购房契税支出,同一套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税收完税证明》记载的契税金额。
(二)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同一套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记载的金额。
(三)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的,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的自住住房物业费,合计最高提取2000元。
(四)支付更新电梯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德州市住宅所有权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的,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更新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明的,本人及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中个人应分摊的自筹部分的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额(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同一部电梯仅限提取一次。
(五)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家庭为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此前已发放的贷款业务不再追溯调整。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时,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业务暂缓受理;个贷率低于90%后,恢复受理。本次调整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近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对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住宅商品房“好房子”建设和现房销售新模式,助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商转公贷款额度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额度。
符合贷款条件,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贷款上浮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在我市购买高品质住宅商品房的,贷款上浮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在我市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现房的,贷款上浮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上述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叠加后本市最高贷款额度为220万元。
3.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对多子女家庭、购买新建高品质住宅或新建住宅商品房现房的缴存人,相应核减贷款次数。
4.优化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认定标准。
在拟购房所在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仅有1套自有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商品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 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支付住宅商品房物业费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定额提取方式,夫妻双方合计最高提取额度3000元。
2. 支持支付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后,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自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具之日起3年内同时申请提取。
三、优化继承提取办理手续
已故缴存人名下留有有效Ⅰ类社保卡或借记卡的,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该账户的,签署继承人提取承诺书后,可免于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2026年6月2日前已受理业务不再追溯调整。
中心前期执行的优化贷款使用次数等4项贷款政策,设定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通知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责任编辑:姜凯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