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屡屡违约 未到期债务亦可提前追偿
地方法治 | 2026-06-23 16:42:34
案件简介
2020年4月,原告D公司(乙方)与被告Y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由D公司承接水泥仓制作及现场安装工作。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于2024年7月8日对账并达成还款协议,确认Y公司共计拖欠费用323700元。双方约定,Y公司先支付23700元,剩余款项从2024年8月起每月偿还15000元,直至欠款结清。
协议签订后,Y公司累计付款93095元,此后便不再按期还款。经核算,尚有余款230605元迟迟未付。多次催要无果后,D公司将Y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D公司已按约向被告Y公司完成水泥仓制作及安装服务,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报酬。结合对账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Y公司欠付230605元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部分款项在案件审理时尚未到约定还款日期。但Y公司在达成分期还款约定后,连续多期停止付款,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丧失对被告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到期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未付款项2306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当事人均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日常经营往来中,分期付款是十分普遍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是在债权期限届满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出现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足以让债权人对其未来履约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债务人提前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合同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签订合同、达成还款约定后,务必严格依约履行义务。若经营遇困无法按时还款,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切莫消极拖欠、恶意违约,否则不仅要提前清偿全部债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宋时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