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岱岳区支公司以案说险:续期缴费等于签名追认?保险代签名的法律效力深度解析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6-23 14:22:02原创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代签名”现象屡见不鲜——业务员代为签字、配偶代签、父母代子女签字……许多消费者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保险合同就“不算数”,随时可以要求全额退保。然而,法律真的如此简单吗?今天,中国人寿岱岳区支公司通过真实案例,为您深度解析一个关键的法律规则:连续交纳续期保费,视为对代签名行为的追认。
【典型案例】代签名投保五年后,投保人主张合同无效被驳回
2007年,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张某在未获得王某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为签署了投保单。事后,张某将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转交给了王某,王某并未对代签名事宜提出异议。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每年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直到2012年,王某因个人原因想要退保,遂以“投保单非本人亲笔签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全额退还已交保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五年时间里,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对代签名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已追认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的行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深度解析】为什么“缴费等于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这一条款确立了保险领域的“缴费追认”规则,其立法本意在于:签字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证明投保人知晓并同意投保;交纳保费是比签字更实质的“意思表示”行为;投保人连续多年主动缴费,说明其认可合同存在并愿意履行。一旦构成追认,代签名的程序瑕疵被治愈,保险合同从订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不能再以“代签名”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全额退保。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连续交纳续期保费外,接收并持有保险合同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使用保单进行贷款或变更受益人等保全操作、在保险公司电话回访中确认投保事实、领取保险金或生存金等行为,通常也会被认定为追认。
【延伸案例】重疾险理赔:代签名不等于拒赔理由
张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由业务员代为签名。两年后,张女士不幸确诊癌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单是代签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投保单不是投保人本人签署,但张女士已经连续两年缴纳保费,应当视为对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50万元重疾保险金。
代签名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不能成为投保人随意退保的“万能钥匙”,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逃避理赔责任的借口。
【风险提示】消费者必知的三大注意事项
首先,不要心存侥幸,“代签名”不是全额退保的“万能钥匙”。许多消费者听信“代理退保”黑产的蛊惑,试图以“代签名”为由要求全额退保。但实际上,只要交过保费,尤其是交过续期保费,就已经构成法律上的追认,此时再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几乎不会支持。
其次,需警惕特殊情形,即“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险法》第34条规定,此类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明确,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以事后追认,但单纯投保人缴费不必然构成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即使交了保费,若被保险人确实不知情且未追认,合同仍可能无效。
(通讯员 张丽)
责任编辑:兰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