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九)
大众新闻 2026-06-23 19:47:54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菏泽市政法机关以“小切口、小专项”精准切入,聚焦涉企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协同发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日起,菏泽市政法委开设“‘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专栏,陆续推出全市政法机关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让法治成为企业行稳致远最可靠的“定心丸”。
“被告”变成了“原告”——曹县某服饰有限公司由汉服“侵权者”变成“维权者”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曹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被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该公司经过法院释法认识到“盗图仿制”容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认识到原创汉服的重要性。此案后,该公司聘请专业设计师致力于原创汉服设计、生产,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企业效益日益向好。2024年,该公司发现其设计的汉服爆款《千里江山图》被多次仿制并销售,于是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高某等六名被告起诉。
【办理过程】
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均系曹县本地企业或商户,双方均有和解意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创新推出“分类+许可”调解模式。对侵权获利低的2家小作坊,引导其提供上游供货商信息,协助原告溯源维权;对侵权规模较大的1家企业,量化赔偿金额,促成和解;对有库存积压的3家商户,采取“转售+许可”模式。最终,六案件均调解撤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的定义与范围】明确案件中被侵权的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十条【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明确原告主张被侵权的具体著作权权利类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是判断侵权行为的核心依据、第五十二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明确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时,原告有权主张的民事责任类型(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第五十四条【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规则,包括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以及合理开支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著作权权属证据规则】明确原告证明自己是著作权利人的证据形式,以及署名推定规则,解决“谁是权利人”的核心问题、第二十五条【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细化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明确法定酌定赔偿金额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指引、第二十六条【合理开支的范围】明确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属于被告应当赔偿的范围,为权利人维权成本的主张提供依据。
【典型意义】
上述两个案件具有两层重要意义。一是法院通过案件的释法明理,使被告充分认识到“盗图仿制”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被告从仿制向原创转变,实现了企业的华丽转型升级。二是法院对系列案件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找出案件共性后,创新推出“分类+许可”的处置模式,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盘活了侵权库存,促使企业间达成合作,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风险提示】
为汉服从业者提供两点建议:一是不要采用“盗图仿制”的经营模式,该模式看起来投入小获利快,但最终会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面临高额赔偿。二是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自己原创设计的图片、设计样品要留存底稿,必要时进行作品登记,如果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进行维权。(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杨以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