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含宪量”很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详解法律定位

直通国新办 |  2026-06-24 15:08:49 现场

董婉婉来源:大众新闻

微信扫码扫码下载客户端

国新办6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在会上介绍,大家经常用“含金量”这个词表达一个事业或者事物的成色,如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宪法关系来类比的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定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

雷建斌介绍,我国已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1949年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章规定民族政策,到1954年宪法奠定民族理论和政策基本框架,再到1982年现行宪法以20多条规定保障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关系始终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18年宪法修正案具有里程碑意义——首次将“中华民族”载入宪法,同时明确“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为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奠定了根本法律依据。

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稳妥开展涉民族领域立法,不断取得新成就。除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部专门法律外,陆地国界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爱国主义教育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等十余部法律均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明确规定,不断充实完善民族工作内容。此外,各地还制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一起形成涉民族法律规范体系。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定位,雷建斌从两个维度作出解读。从内容上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时俱进地实施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系统构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律框架,为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民族事务提供了全局性、长远性的基础保障。

从立法程序上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完善后,由常委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立法程序本身也确立了其作为国家重要基本法律的地位。

针对外界关注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雷建斌作出明确回应:两部法律都是民族领域重要的专门法律和基本法律,但涵盖范围不同、内容各有侧重。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于1984年,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法治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调整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其中第8条专门对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规定。

“两部法律是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历史任务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相辅相成,统一于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伟大事业,是并行不悖、有机统一的。”雷建斌说。

(大众新闻记者 董婉婉)

责任编辑:赵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