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土地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日报正义网    2026-06-24 20:17:44

6月25日是我国第36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珍惜每一寸土地 促进高质量发展”。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土地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提出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推“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统一正确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以高质效履职守护土地资源安全。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从土地性质看,包括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天然牧草地、城市公益林地、城郊集体林地等;从案件类型看,涵盖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

记者注意到,4件刑事典型案例涉及的罪名均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同时注重结合履职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监管漏洞等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案例一中,张某甲等人向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非法倾倒开槽土、盾构泥等建筑垃圾,造成近200亩耕地等农用地被毁坏,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启动专项整治工作,助力受损耕地等有效修复。案例二中,张某、曹某未经审批改变草原用途,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1200余亩,造成草原植被严重毁坏,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推动其向相关部门缴纳生态修复费15万余元,并促推当地政府建立市域三级干部包联到村到户常态化巡查机制。2件行政典型案例为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案例五中,海南某县某砖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砖厂被行政处罚,但一直不履行,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以程序瑕疵为由将案件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也未及时沟通补正,导致违法占地行为持续存在。对此,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实质性消除违法状态。2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七中,青岛某区自然资源局启动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但复垦土地质量未达到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修复后新增耕地、林地近180亩。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部署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利用专项监督,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常态化日常管护和长期监测机制。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打击、监督、修复、保护等职能作用,守牢土地资源保护红线,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关于印发土地资源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和土地管理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土地资源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8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6月22日

案例1

张某甲等8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系列案——依法惩治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破坏耕地行为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永久基本农田 倾倒建筑垃圾 综合治理

【要旨】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向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非法倾倒开槽土、盾构泥等建筑垃圾,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占用耕地面积大,毁坏程度深的,应当依法严惩。对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进行修复治理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出生,无业,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出生,无业,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3年出生,无业,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

其余4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北京市怀柔区作为首都生态涵养区,肩负着筑牢生态屏障的重要职责,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资源尤为重要。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等人发现介绍他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农村土地上可以获利,便通过居间介绍或提供自用土地等方式,在明知土地使用人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大型施工工地产生的开槽土、盾构泥等建筑垃圾倾倒至农村土地上,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张某甲既伙同张某乙居间介绍赚取差价,又单独提供自用土地获利,土地实际使用人刘某某等人则分别提供自用土地用于倾倒建筑垃圾。另据张某乙提供线索查实,张某丙于2023年间曾提供自用土地用于倾倒建筑垃圾。该系列案件累计查处4件8人,上述人员共同或分别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共计164.65亩、公益林地5.45亩、其他草地26.19亩,获利共计37万余元。

2025年9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分别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0日、11月28日、12月5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张某甲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厘清开槽土、盾构泥等建筑垃圾属性,正确区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污染环境罪。建筑垃圾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开槽土、盾构泥等因施工从地下挖出,本质上属于弃土等固体废物类建筑垃圾。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建筑垃圾溯源、土壤物质鉴定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卫星影像、毁坏程度鉴定等证据。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倾倒的建筑垃圾中相关物质含量未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张某甲等人明知涉案地块系耕地等农用地,且土地实际使用人并未办理用地手续,仍将大量建筑垃圾倾倒在多处地块上,导致涉案地块上原有耕作层、原有腐殖质层和表土、原有植被均被压占,耕地种植条件、林地及草地均受到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应结合占用行为、毁坏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考虑。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面积大、毁坏程度深的,坚决依法严惩。行为人积极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该案中,检察机关对实施积极居间介绍行为的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依法从严处理。鉴于刘某某等其他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家属协助下积极进行受损耕地等修复治理,检察机关最终对刘某某等人依法从宽处理。

(三)加强综合治理,助力受损耕地有效修复。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由相关行政部门督促张某甲等人,通过清运建筑垃圾、土地深翻等方式,依法承担被毁坏耕地等农用地的修复责任,最终,被占用农用地得到全面修复。针对辖区内存在的其他违法倾倒开槽土、盾构泥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启动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地块经鉴定全部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倾倒开槽土、盾构泥等建筑垃圾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系列案件时,应结合卫星影像、鉴定意见等证据实质性审查涉案土地的性质及毁坏程度,同步查明建筑垃圾是否含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综合运用实地勘查、引导侦查等多种方式,准确认定犯罪。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应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受损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有效修复,切实为提升耕地质量、强化耕地生态功能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2

张某、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惩治违法开垦天然牧草地行为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天然牧草地 非法开垦 违法所得认定 

【要旨】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的行为,应当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厘清涉案土地性质,准确定性,以高质效履职办案守护草原资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曹某,男,1973年出生,无业。

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乌兰布和沙漠东北缘和黄河“几字弯”顶部,不仅是荒漠化地区重要的物种基因库,也是阻挡乌兰布和沙漠扩张、保护黄河河道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

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间,张某、曹某二人未经审批擅自开垦位于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1233.58亩天然牧草地,并种植玉米等农作物,非法获利623625元。经鉴定,非法开垦行为已造成草原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张某、曹某主动投案,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56020元。

2025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张某、曹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5月8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厘清涉案土地性质,准确指控犯罪。涉案天然牧草地的草原类型为荒漠草原,属于草原向荒漠过渡的特殊类型。审查起诉初期,被告人辩解称,开垦时涉案地块为沙化土地,其开垦行为系营利性治沙活动,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经实地勘查、比对历年卫星遥感影像,调取草场流转合同和地类认定意见等,确定涉案地块系天然牧草地,且具有荒漠草原典型特征。同时,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行为人对其开垦的土地系天然牧草地具有主观明知,且开垦行为造成千余亩草原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损害后果严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坚持实质化审查,正确区分合法收益与违法所得。张某、曹某大面积承租耕地、天然牧草地,种植玉米等粮食作物,将合法耕种与非法开垦地块同步收割、混同出售,年收益达百万余元。检察机关将违法所得情况作为重点,明确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和查证方向,围绕涉案地块范围、作物类型、收割销售时间等问题,引导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证人证言、交易结算凭证等证据,有效溯源违法所得来源地块,依法认定张某、曹某开垦草原违法所得数额,后二人全额退缴。

(三)综合把握量刑情节,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该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从轻处罚情节,但违法开垦行为发生在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破坏面积大、持续时间较长,削弱了重点生态区域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生态功能,危害后果严重。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提出依法从严的处理意见。经审理,法院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落实生态修复,构建区域草原综合保护机制。该案中,涉案地块需通过人工撒播草籽等方式进行修复,检察机关促使张某、曹某向属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结合办案,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涉案草原植被得到恢复并通过验收;属地政府建立市域三级干部包联到村到户常态化巡查机制,在春耕备耕关键节点强化重点区域巡查管控,对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实现“早发现、早制止”。

【典型意义】

草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平衡的关键载体。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开垦破坏草原案件过程中,应当综合各类证据,厘清涉案土地性质,依法准确定性。对行为人将合法耕种与非法开垦地块同步收割、混同出售的,应当进行准确区分,依法认定违法所得并予追缴。对违法开垦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内以及生态比较脆弱的荒漠草原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3

王某某等9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惩治在城市公益林内违法倾倒工程渣土行为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城市公益林 违法倾倒 生态修复

【要旨】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公益林地内倾倒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违法倾倒工程渣土犯罪案件中,应当全面查明林地毁坏与林木受损等危害后果,结合行为人主观目的,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出生,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某,男,196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严某,男,1977年出生,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公益林地负责人。

被告人江某,男,1980年出生,某土方运输车队队长。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出生,某工程渣土处置公司负责人。

其余3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城市公益林是城市生态安全的核心屏障,是城市“绿色肺叶”和“生态卫士”,在涵养水源、固碳储碳、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20年11月,某土方运输车队负责人蔡某某(在逃)与沈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某等人合谋,以绿化补种为由在公益林内违法倾倒工程渣土。蔡某某指使江某联系负责工程渣土处置的朱某某等人,安排车队将附近多个工地的11.3万立方米工程渣土违法倾倒至公益林内,造成4000余株原有林木被推倒掩埋。蔡某某、沈某某负责指挥现场施工,王某某安排徐某在现场清点工程渣土数量,安排严某、徐某补种价值低廉的树苗作为掩盖。事后,王某某、严某分别收取蔡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120万元、26万元。经鉴定,涉案林地因被固体废物压占,原有植被被破坏,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林地毁坏面积为88.92亩。

2025年5月20日、2026年1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以王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沈某某、徐某、严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王某某等3人实施关联职务犯罪决定数罪并罚,对江某、朱某某等5人适用缓刑。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全面收集相关证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针对涉案部分公益林地土地性质存在多次变动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历史卫星遥感影像,梳理土地利用变迁情况,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林地受损面积。针对森林资源数据库记载信息不全等问题,建议公安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专家通过遥感影像分析、现场踏勘等方式,准确核定被毁林木种类、数量。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林地和林木受损程度的鉴定意见,全面准确评估危害后果,夯实定罪量刑基础。

(二)准确区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相关犯罪界限。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行为可能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罪名。滥伐林木罪是无证或超许可范围采伐归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许可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是无证或超许可地点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前者应重点审查有无采伐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后者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在公益林内违法倾倒工程渣土行为虽导致林木和林地损害的后果,但被告人并非公益林所有权人,亦未获采伐许可,也无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本案根据林地受损后果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能够全面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坚持全链条打击和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工程渣土处置涉及产生、运输、消纳等多个环节,参与主体多、监管难度大,易滋生违法倾倒、非法填埋等犯罪活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立足深挖彻查,引导公安机关对工程渣土来源方、运输方、倾倒方开展侦查,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斩断非法利益链。在坚持全链条打击的同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对起意合谋、组织施工的王某某、沈某某等主犯从严惩处。对工程渣土提供方朱某某、受指使调度车辆、协调施工的江某等从犯,依法提出缓刑建议。

(四)推进生态修复,协同构建长效治理格局。根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一体推进,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要求,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支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追偿全部生态修复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针对公益林地管护、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典型意义】

城市公益林是城市永续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将工程渣土违法倾倒至城市公益林,严重破坏城市森林资源。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审查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危害生态环境案件。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聚焦城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治理,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有力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4

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城郊林地行为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城郊林地 生态农庄 惩防并举

【要旨】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对林地进行路面硬化、工程建设,开展生态农庄经营活动,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加强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促进依法经营,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出生,某农庄种植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以下简称“种植公司”)。

城郊林地是城市外围的天然生态廊道,承担热岛缓解、滞尘净化、涵养水源等功能。保护城郊林地是统筹城乡绿色发展,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

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某租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某镇400余亩林地,以种植公司名义投资建设生态农庄,持续经营逾十年。其间,黄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林地实施大规模开发改造。至2023年6月案发时,约33.9亩林地种植、生产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1月15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土地性质是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关键,一般应以规划地类型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及实际使用状况综合判断。该案中,围绕涉案地块是否系林地这一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会商,明确取证方向,细化取证要求,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涉案地块系规划林地的相关说明等,充分证明涉案地块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针对被告人称该地块为废弃地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拓宽证据来源,进一步证实涉案土地系退耕还林地块,国家验收完后向村民发放林权证,土地性质为林地。

(二)依法认定毁坏行为及毁坏面积。占用林地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案中,黄某某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实施硬化路面、建设房屋、挖掘鱼塘等行为,对土壤种植条件造成严重破坏,恢复成本巨大,应当认定为造成林地毁坏。检察机关在依法认定毁坏行为的基础上,将土地种植条件破坏鉴定意见书与卫星云图、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进行比对印证,依法扣减合法审批、复耕复绿地块面积,最终确定毁坏面积,为精准指控犯罪奠定基础。

(三)推动治罪与治理深度融合。该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专业修复方案,跟踪督促黄某某完成林地复垦任务,通过专家验收后,依法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会签加强土地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针对生态农业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司法普法相结合,联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重点宣讲城郊林地开发利用法律常识,联合开展生态农庄、农家乐经营排查整治,督促商户整改违规搭建等问题,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典型意义】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进程加快,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生态农庄、农家乐等经济业态。与此同时,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城郊林地建设经营设施的乱象频发,严重损毁林地植被,危及生态安全底线。检察机关应当厘清合法经营与非法占地界限,树立先批后建、依法用地鲜明法治导向。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相关经营主体依法用地,统筹平衡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用地需求与林地保护,推动构建林地协同共治长效保护格局。

案例5

海南省某县某砖厂非法占用耕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非法占地  耕地保护  程序空转  一事不再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于占用耕地等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及执行情况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对于行政机关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建筑未拆除,占地违法状态持续存在,且有新增非法占地行为的,可以依法督促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自2010年4月开始,海南省某县某砖厂未经批准,在该县某国道旁占用水田、果园等农用地12956.9平方米,后扩大到14678.2平方米,建设厂房、工人宿舍等违法建筑。2011年5月,某县原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原县国土局”)对某砖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3364.98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8万余元。某砖厂拒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县国土局留置送达。某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事项,同年10月,原县国土局向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以送达程序瑕疵为由将案件材料退回,未明确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2017年10月,因机构改革,原县国土局行政执法职能被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行政管理职能被划转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原县国土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县资规局继续跟进执行工作。2019年12月,县资规局将某砖厂涉嫌非法占地的卫片执法检查线索移送县执法局,县执法局根据该线索的核查情况和原国土局对某砖厂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先后向该砖厂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求其自行拆除案涉地上的建筑物。某砖厂缴纳了罚款,仅自行拆除小部分建筑物,随后又加盖,违法建筑物面积持续扩大。

【履职情况】

(一)案件来源。2023年4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照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属地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办理。

(二)调查核实。县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县检察院认为,原县国土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县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既不立案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程序违法;原县国土局在县法院退回材料后,未及时沟通补正并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导致非法占地行为持续存在且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县执法局作为职权承继机关,对2011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意见。2023年6月,县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的立案受理工作,保障行政处罚权正确行使;向县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县执法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作出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并排查其他案件情况,对类似问题一并纠正。2024年12月,县资规局重新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以申请强制执行事项严重超出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四)跟踪督促。针对本案存在的“程序空转”,破坏耕地等非法占地行为持续存在,且存在新增违法情形,县检察院多次与职能部门沟通,督促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实质性解决非法占地问题。但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该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不同认识和顾虑,迟迟未作出决定。最终,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指导督促下,县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了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分歧,达成对该行为应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共识。

(五)监督结果。2025年3月,县资规局将某砖厂非法占地线索重新移送县执法局,县执法局重新立案调查。2026年1月,县执法局对某砖厂长期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14678.2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地上75.74平方米的铁棚,没收地上其余建筑物,对新增的占地面积1721.26平方米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既不立案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对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对因行政机关未及时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致申请强制执行严重超期被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等“程序空转”情形,导致非法占地状态持续存在,且出现新增违法占地面积的,应当推动职能部门统一法律适用认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重新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破解违法占地长期无法纠正的困局,实质性消除违法状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案例6

河南省信阳市某办事处非法占用林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检察监督 府检联动 非法占用林地  受损林地修复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非法占用林地行政非诉执行中“重罚款、轻修复”“遗漏非诉执行申请事项”等未全面履职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同步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跟踪督促等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堵塞履职漏洞,推动用地合规与生态修复同步整改;同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府检会商”的常态化监管模式,以个案整改推动林业生态系统长效治理。

【基本案情】

河南省信阳市某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办事处”)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信阳市某区一未经改变用途的林山修建公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8.166亩。信阳市某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经立案调查后,依法责令该办事处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137189元。该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缴纳罚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区林业局向信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强制执行。2023年1月27日,信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履职情况】

(一)案件来源。2025年6月,信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在依职权对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区林业局存在违法情形,遂开展监督。

(二)调查核实。区检察院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实地查看案涉林地现场、与区林业局座谈等方式,查明案涉林地已被占用修路,沿线林地植被与林木资源遭到严重损毁。区林业局既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申请执行人修复受损的林地或代为履行,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事项,违法行为未得到纠正,林地资源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三)监督意见。区检察院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向区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整改履职不到位问题,并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管。

(四)监督结果。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并于2025年8月就整改方案及进度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结合项目用地规划、道路工程完成实际情况,指导督促某办事处补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并督促该办事处补植灌木1600余丛,对被损毁林地完成生态复绿。此外,区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协同配合区林业局及属地乡镇,以本次整改为切入点,通过线索互通共享、专题磋商督办、整改联合复核等举措,在全区开展专题普法培训,有重点地提升林业队伍监管执法能力;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府检会商”的常态化监管模式,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梳理林地被损毁点位,明确损毁程度及整改责任,推动林地生态修复面积24.4亩,补植林木5600余株。

【典型意义】

林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核心载体。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生态执法中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程序性回复后,应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既要实现用地手续合法,也要确保生态修复到位。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从“纠错型”监督向“纠错型与治理型”融合转变,以行政检察履职守护生态资源底线。

案例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土地复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矿山修复治理 土地复垦利用 专家辅助 

【要旨】

生态修复过程中土地复垦不达标,行政机关存在验收不规范、后续监管缺位等问题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针对土地毁损、复垦质量等专业性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综合运用司法鉴定、专家论证、遥感勘测等方式,准确查明公益损害事实,科学评估整改效果。

【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市宝磊石场为露天采石场,开采后形成长421米、宽195米的矿坑。该石场关闭时,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且下落不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后,2019年9月,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专项资金启动修复治理工程,并于2021年6月组织通过竣工验收。但复垦后的土地未达到质量标准,种植区农作物生长缓慢,粮食产量明显低于周边地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履职情况】

2024年6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岛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案件线索,并依法立案调查。

黄岛区检察院通过遥感勘测、现场勘验、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修复地块种植区部分点位土壤检测指标,如有机质、容重、砾石含量、有效土层厚度等,均不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标准要求。经专家论证,认为修复工程回填种植土不达标,导致土壤养分失调、肥力下降、透气性和透水性差,抑制农作物正常生长。该院通过调取修复方案、修复日志及验收报告等材料,查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也未查验复垦后土地是否符合标准以及方案要求即作出验收合格结论,且验收后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效果跟踪评价。

2024年9月12日,黄岛区检察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复垦土地符合标准要求,满足农作物生长需要。同年11月12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回复称已启动整改程序,预计2025年9月完成。鉴于整改涉及多个环节,施工周期较长,同年12月2日,黄岛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中止审查决定,并持续跟进整改进展。

整改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委托专门机构编制整改方案,组织进场实施修复,其间共清理污染物480立方米,剥离种植土3086立方米,回填渣土5748立方米,回填种植土23726立方米,修复后新增合格耕地150亩、林地27亩。2025年12月,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案涉地块土壤有机质含量、容重、砾石含量与周边耕地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符合验收标准。黄岛区检察院邀请专家和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确认冬小麦长势良好,预计亩产量较整改前提高100%,亩产效益与周边地块持平。同年12月30日,黄岛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针对本案反映的共性问题,黄岛区检察院部署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利用专项监督,推动修复历史遗留矿坑12处、复垦土地243亩、索赔生态修复费用803万元,并对17个已修复矿坑共计2238亩复垦土地开展生态修复效果中期评估和土壤污染风险监测。同时,推动行政机关设置土壤长期动态监测点位,配备专人巡查养护,持续追踪评估复垦效果,建立“修复—验收—监测—管护”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毁损土地复垦,是维护土地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露天采矿区土地复垦不达标等问题,引入专业技术支撑,查明公益损害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同时,统筹个案监督与专项治理,推动行政机关构建常态化日常管护和长期监测机制,保障生态修复落地落实,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案例8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高标准农田建设 规划选址不规范 

【要旨】

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的规划选址不符合规定、建设面积虚报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整改过程中,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整改,人民检察院依法中止审查的,应当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受损公益得到全面、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芜湖市鸠江区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存在规划选址不符合规定、建设面积虚报等问题。一是拟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建设储备用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或者限制建设区域建设2000余亩高标准农田;二是将工业用地、沟渠、坑塘水面等600余亩地块计入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上述问题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粮食生产功能发挥,损害公共利益。

【履职情况】

2025年5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不规范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于同年6月10日依法立案。该院通过调阅资料、数据比对、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存在规划选址不规范、建设面积虚报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2025年6月24日,鸠江区检察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对高标准农田中上报面积不实的部分予以恢复补建。

收到检察建议后,鸠江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同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核查项目申报面积和地块性质,启动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修订及补建工作。因整改涉及地块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周期较长,鸠江区检察院于同年8月22日依法决定中止审查,并持续跟进整改情况。

其间,鸠江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鸠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修订工作,对不符合选址规定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进行调整;并通过异地补建的方式补足虚报的面积。针对整改中发现的亩均投入不足问题,鸠江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统筹3381.12万元结余资金,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同时,联合自然资源、水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和联合审查机制,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部门信息不通畅等问题,实现数字化、常态化监管。

2025年10月30日,鸠江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后,邀请农田建设领域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案涉问题已完成整改,遂于同年11月10日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缓解耕地资源紧张、提升耕地质量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程。针对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的规划选址不规范、建设面积虚报等问题,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修订规划选址、调整补建高标准农田、强化建后监管,建立联合审查和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实现以个案监督助推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