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真实,发票“张冠李戴” 为何就踩了骗税红线?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25 17:29:49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了日照市瑞玛斯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不少出口企业看完案件通报后感到不解:企业确实采购了货物,也确实报关出口了,退税款不过三十多万元,怎么最终被认定为骗税,还移送了公安机关?这个困惑,恰恰反映出部分从业者对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个基础性的误解。
要理解这个案件,先得回到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逻辑上来。
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退的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这意味着,退税的前提是税款已经实际缴纳入库——有税可缴,才有税可退。这个逻辑链条要成立,必须保证发票上记载的交易是真实发生的,而且开票方就是实际卖货给出口企业的那个人。如果发票是从没有真实交易的第三方取得的,那这张票对应的税款到底缴了没有、由谁缴的、为哪笔交易缴的,全都成了糊涂账。
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瑞玛斯林确实从张超勇那里买了红豆果,也确实出口了,但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家外省企业,从来没有和瑞玛斯林做过任何生意。货从张超勇来,票从外省企业开,发票和货物之间断了联系。出口退税审核的是发票背后的真实交易,交易主体对不上,退税资格自然不成立。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管金平对此有一个简明的概括:“业务真实和票据合规是两个独立的法定要件。出口货物真实,解决的是能不能退税的前提条件;发票合规,解决的是退税凭证是否有效的问题。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部分企业之所以觉得“货是真的,票的问题不大”,是因为把两个不同层面的判断混为一谈了。
出口货物是否真实,解决的是能不能退税的前提,发票是否合规,解决的是退税凭证是否有效。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法律判断。事实真实不能自动弥补法律要件上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这条规定直指要害,谁收了你的钱,谁就得给你开发票,交易主体不能变更。出口企业也不例外。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为什么企业明知发票有问题,还要铤而走险?案件中暴露出来的一个现实难题是,供货方是个体户,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确实是一些中小出口企业在采购环节遇到的困境。
但“有货无票”不等于没有合规解决办法。现行税收政策为企业预留了多种取得进项凭证的通道,企业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应当主动了解政策、寻求合规路径,而不是图省事直接找第三方“配票”。两种选择的后果天差地别:前者是合规经营,后者就是骗取出口退税。如果企业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就不能以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申请出口退税,否则“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定性没有留下任何模糊空间。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正在于此。虽然企业购进业务及出口业务是真实的,但在申请出口退税过程中使用了从第三方虚开的发票,将真业务和假发票凑在一起申报退税。正因为如此,它对广大出口企业才更有警示价值。出口退税不是“只要货出去了就能退”,更不是可以打擦边球的政策洼地。合法退税的门槛从来只有一条:货真、票真、交易真。三者缺一,退回来的就不是政策红利,而是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张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