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6-26 08:55:10原创

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现将第二批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某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6529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这是电梯维保单位的主要职责,也是保障乘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某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专业维保企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属于知法违法。

风险警示:维保缩水等于安全失守

电梯维保过程中任何一个项目被遗漏或打折扣(如限速器未校验、安全钳未测试、门锁装置未检查、钢丝绳张力未调整等),都可能致使电梯在关键时刻失去安全保护功能,危及乘客安全。

主体责任:专业公司更应带头守法

作为知名电梯品牌维保服务方,更应发挥行业示范作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规范。按照TSG T5002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和频次,逐项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不漏项、不减量、不走形式。

2.确保人员到位。维保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持证上岗,不得由无证人员独立从事维保工作。

3.记录真实完整。维保记录应如实填写,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做到可追溯、可核查,严禁弄虚作假、事后补填。

4.隐患及时处置。维保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配合整改,不得隐瞒或带病交付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电梯维保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现场抽查、维保记录核查、故障率追踪等手段,精准发现维保质量不达标的行为。对于未按规范维保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请各维保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职责。

案例2.莒县某辰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6413日,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莒县某辰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莒县某辰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本案中,莒县辰液化气有限公司不仅未落实检查记录制度,还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了充装,同时违反了两项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被处以12万元的罚款。

风险警示:

液化石油气瓶属于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特种设备,一旦充装了超期未检、腐蚀变形、阀门损坏或已报废的不合格气瓶,极有可能在使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着火甚至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使用者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充装前的检查是拦截不合格气瓶进入流通环节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守牢。

主体责任:充装单位必须把好入口关

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气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覆盖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1.检查必须到位。充装前必须逐瓶检查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外观有无损伤、阀门是否完好、是否属于应报废或已报废气瓶,不合格气瓶一律不得充装。

2.记录必须真实。每次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包括气瓶编号、检验日期、检查结果、充装量、操作人员等信息,做到一瓶一档,全程可溯。

3.人员必须尽责。充装人员及检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和检查要点,严禁走过场,凭经验判断。

4.制度必须落地。不能将检查记录制度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必须落实到每一个气瓶,每一次充装的实际操作中,杜绝出现只充装、不检查重效益、轻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对气瓶充装领域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态势。本案对既未落实检查记录制度、又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的双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请各充装单位引以为戒,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现有气瓶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检查记录流程,坚决杜绝不合格气瓶进入充装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突击检查和暗访力度,对类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案例3.日照某天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6417日,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某天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某天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作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法定特种设备,必须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风险警示:未经检验的叉车是流动的危险源

叉车在工厂、仓库、物流场所频繁作业,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起升系统、门架及轮胎等关键部件的安全性能,必须通过定期检验来确认。未经检验的叉车,可能存在制动失灵、液压管路破裂、起升链条断裂、护顶架强度不足等致命缺陷,在搬运重物、转弯行驶或堆垛作业时极易发生倾翻、货物坠落等事故,将威胁操作人员及周边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主体责任:主动报检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叉车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将定期检验作为设备管理的刚性要求:

1.建立检验台账。详细记录每台叉车的型号、注册代码、下次检验日期,设置提前预警机制,确保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申报检验。

2.严禁超期使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检验合格并取得新的使用标志后方可恢复作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3.购置即需登记。新购入的叉车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纳入监管范围。

4.日常自查不松懈。除定期检验外,使用单位还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日常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核查、比对设备台账、检验信息查询等方式,精准发现使用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的叉车的违法行为。请各叉车使用单位引以为戒,对在使用的叉车进行全面排查,核对检验有效期,对即将到期或已超期的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并安排检验,切实履行好叉车使用单位的职责。

责任编辑:吕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