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发单揽投资,许诺保本高利息,发财美梦全是骗局!

地方法治 |  2026-06-26 23: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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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被告人金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并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运营。公司成立后,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通过雇佣业务人员在社会上发放传单等宣传方式,以支付高息为引诱,对外宣传投资理财,承诺公司对投资款项进行监管并提供反担保且到期返本,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共吸收刘某等17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314万余元,返还金额共计41万余元,未返还金额共计272万余元。金某将上述集资款主要用于投资甲公司和乙铁选厂等。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刘某等17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王文燕(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构成特征,具有很强的典型警示意义。首先,从非法性来看,被告人金某注册公司后,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却以投资理财为名向社会吸收资金,本质上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其次,从公开性来看,金某通过雇佣业务人员发放传单、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递投资理财信息,主动扩大影响范围,具有明显的公开宣传特征。再次,从利诱性来看,金某以支付高息、承诺反担保、到期还本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以固定回报的承诺打消投资者顾虑,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常见的利诱手段。最后,从社会性来看,金某吸收的对象是17名不特定社会公众,符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核心特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理性看待投资理财,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对承诺保本付息、回报畸高的项目务必保持警惕,切勿轻信所谓的“高息理财”“项目投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同时,也告诫经营者,任何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历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