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炸致人烧伤!用气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6-29 10:00:22

日常生活中,瓶装液化气是许多家庭烹饪的常用能源,但管线老化、阀门不合格、缺乏报警装置等隐患,随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瓶装液化气泄漏爆炸导致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某燃气公司为用户更换燃气钢瓶仅十余天后,家中突发爆燃,当事人全身大面积烧伤。法院经审理,厘清了供气企业与用气住户之间的安全责任边界,为广大市民及燃气经营企业敲响了安全警钟。

法院审理查明完整案件事实

2025年,陈某与某燃气公司签订《供气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自有产权钢瓶供陈某租赁使用。该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完成钢瓶及减压阀安装,并现场调试、点火试用。本次供气所用的减压阀、连接软管、灶具均由陈某自行提供。

安装当日,该公司工作人员曾开展用气安全检查,并排查出三项重大安全隐患:用户自备连接管不符合安全标准、自备减压阀不合格、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然而,该份载有重大隐患的安全检查单上,用户签字处并非陈某本人签署。该公司既未将隐患情况有效告知陈某,也未督促其完成整改。

仅仅16天后,陈某在做饭过程中,厨房突发燃气爆炸,陈某当场被火焰严重烧伤,随即被紧急送医救治。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厨房单眼燃气灶周边,起火原因为燃气泄漏后遇引火源引发爆燃。

责任划分:双方过错,按比例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供气企业安全责任缺位与用户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共同导致的结果。

1.燃气公司过错:作为专业经营主体,该公司上门安检时已明确发现软管、减压阀不合格及无报警器等重大隐患,却未履行书面告知、风险提示及督促整改的法定义务,甚至存在代签用户姓名的行为,未能尽到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与隐患排查督促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用户自身过错:其使用的减压阀、连接软管等关键配件均为自备,但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忽视了基本的用气安全规范,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燃气公司与陈某按比例承担损失责任。

案例警示:安全责任,不容忽视

(一)供气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可推卸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仅是单纯的供气方,更是用气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根据燃气管理相关法规,企业在上门安装、定期安检时,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当场告知用户、出具书面整改通知,并留存完整记录,严禁以任何形式代签或隐瞒风险。本案中,企业明知配件不合格却未采取任何有效制止或警示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故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各燃气经营单位及配送人员应以此为戒,严格落实安检与告知流程,杜绝敷衍了事。

(二)广大用户:自备器具,安全责任自负

部分居民为图方便或省钱,自行购买廉价的减压阀、软管,却忽略了产品是否合规。本案清晰划定了一条红线:若燃气配套器具由用户自行购置,用户必须承担器具质量的审查和日常维护责任。 合格的燃气软管需定期更换,减压阀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厨房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若因自备的不合格配件引发事故,用户自身亦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损失无法全部归责于供气企业。

(三)证据固定:事故认定书是关键

燃气爆炸案件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事故成因的核心证据。本案中,法院依据该认定书,结合安全检查记录、合同等证据,科学拆分双方过错比例,为今后辖区内同类燃气人身损害纠纷树立裁判标准。

安全贴士:防范于未“燃”

在此,提醒市民:

规范用气:更换气瓶时,应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设备,收到隐患告知后第一时间整改。

合格器具:拒绝使用“三无”减压阀、老化橡胶软管,建议使用金属包覆软管,并加装燃气报警器。

日常习惯:用气完毕及时关闭气瓶总阀门,定期自查接口是否漏气(可用肥皂水涂抹检查)。

应急处理:一旦闻到燃气异味,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开关电器或使用明火,迅速转移至室外安全区域后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

燃气安全无小事,企业守牢监管底线、居民绷紧防范之弦,才能从源头避免烧伤、火灾等悲剧再次发生。(通讯员 陈晓晓、张恒霞)

责任编辑:聂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