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冷链运输货物变质 证据未保全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法治讲堂 |  2026-06-30 16:24:53 原创

陈俊如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微信扫码扫码下载客户端

一车蛋液因高速翻车事故全部变质,托运人索赔8万余元,却最终仅获赔2万元。争议焦点不仅在于承运人是否违约,更在于货物已经销毁、损失金额无法精确证明时,法院应如何认定赔偿责任?近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围绕“损失客观存在但金额无法精确证明”这一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难题,明确了因果关系认定、证据保全义务和酌定赔偿等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场运输事故,引发8万元索赔

2024年7月,浙江一公司与个体承运人李某通过微信达成运输协议,由李某负责将一批蛋液产品从枣庄薛城运往浙江杭州某冰公司及某昌公司。这批货物属于冷链运输产品,出库单明确注明储存条件为0℃至4℃。

7月5日清晨6时43分,运输车辆行驶至江苏睢宁县庆安镇淮徐高速时发生翻车事故,该车辆无法继续运输。

事故发生后,托运人多次通过微信催促承运人采取冷藏措施,并紧急联系其他车辆前往现场转运。然而,从事故发生到货物重新装车,约7个小时内,案涉蛋液始终未得到有效冷藏。

货物运抵杭州后,收货企业很快发现异常。某昌公司收货当天便反馈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另一家收货单位某冰公司随后也反映蛋液出现结块、疑似受热变质等情况,并陆续拒绝接收货物。变质蛋液被退回原告公司仓库。

由于蛋液持续发臭变质,一个多月后,原告公司将全部货物作为垃圾处理销毁,并留存了销毁视频。随后,该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货物损失、仓储及运输费用共计8万余元。

面对索赔,李某认为,交通事故属于突发意外,并非故意造成;事故发生后双方已协商重新安排车辆运输,自己还支付了后续运费。同时,原告自行销毁货物,导致无法确认实际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因果关系认定不以损失金额的精确证明为前提

庭审中,案件最大的争议是货物损失究竟应如何认定。

由于蛋液已经全部销毁,法院已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核实究竟有多少货物变质、损失价值是多少。原告没有在销毁前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办理公证,那么,在损失金额无法精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直接驳回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运输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后约7小时未采取冷藏措施,而蛋液属于必须全程冷链运输的产品;结合收货方及时反馈质量问题、双方微信沟通记录、销毁视频等证据,已经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就是说,虽然无法精确计算损失金额,但并不影响法院首先确认承运人存在违约行为,并认定货物变质与承运人未及时采取冷藏措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注意到,损失金额之所以无法准确查明,并非完全出于客观原因。

在货物已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告公司没有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也未邀请第三方公证,而是自行将全部蛋液销毁,导致双方无法就货物数量、毁损程度及实际价值进行核实。

法院认为,托运人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证据失范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综合考虑承运人的违约程度、货物价值、双方过错以及现有证据情况,一审台儿庄法院最终酌定由李某赔偿2万元及相应利息。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枣庄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关于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对违约方追责不放弃,对守约方证据懈怠不放纵

一审法官王海业表示,在运输合同纠纷中,守约方主张违约赔偿,原则上应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损失都能够通过鉴定等方式精确计算。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收货方拒收记录、付款凭证、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确信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高度可能性,即使损失金额不能精确证明,法院仍可以依法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并结合现有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王海业特别提醒,生鲜冷链等货物运输发生货物变质后,托运人切勿急于销毁货物。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或者通过拍照录像、清点登记、公证固定、邀请承运人共同确认等方式留存证据。否则,即便能够证明对方违约,也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具体损失金额,而无法获得全部赔偿。

本案中,原告索赔8万余元,最终获赔2万元,正是因为原告未尽证据保全义务,导致损失金额无法进一步查明。法院通过酌定赔偿,既没有让违约方因证据瑕疵而完全免责,也没有放任原告忽视证据保全义务,体现了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陈俊如 通讯员 李欣)

责任编辑:陈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