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三家店被买同款过期饮料,德州宁津超市老板遭遇蹊跷索赔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张磊 2026-07-01 18:17:42原创
“同一天同一个人在三家超市买同一款饮料,还都是过期饮料,你说有这种巧合事儿吗?”近日,德州市宁津县骏鑫超市负责人聂女士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壹点帮办》栏目发来求助,讲述了她遇到的一件蹊跷事儿。
店主自述:
三家超市遭遇同样投诉

我是宁津骏鑫超市的店主。6月22日下午1点35分左右,店里来了一个男顾客,身穿白色袖T恤。进门之后,男子在店内慢悠悠转了一圈后,在超市入口处冰箱内选购了两瓶饮料,付款8元后离开。从进门到出门整个购买过程不过3分钟。
当天稍晚时候,一个陌生电话突然联系到我,说在店里买到了过期饮料,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我。沟通之后,我和顾客加上微信,对方传给我一些照片“证据”,称这些照片和视频可以证明过期饮料就是在我店里购买到的。我提出可以给他退货或者换货,但这名顾客并不同意,称我卖过期饮料违法。交流中,其暗示公办会被监管部门处罚,也可以协商“私了”解决。
超市里所有的产品都是厂家铺货的业务员负责免费调换货,一周检查一次,货架上不太可能出现过期商品。因此,我就联系到了涉事饮料业务员,让他解决问题。业务员称,附近已经有三家超市接到了同样的投诉。和业务员沟通后,我发现三家超市的顾客是同一人,使用相同的手机号、微信号。其中,一家明明超市在向对方转账500元后,已经和对方达成了和解。
更让我觉得蹊跷的还在后头。业务员说,根据顾客传过来的产品批次号看,这三瓶饮料极有可能是同一包里的产品。而且业务员还告诉我一件事——我们骏鑫超市只陈列过一次涉事款饮料,批次是11月29日的,跟这个顾客发过来的批次号根本对不上。
记者调查:
顾客是否“职业打假人”
6月24日,帮办记者找到了骏鑫超市的负责人聂女士。调取监控,翻看对方提供的证据,她心里的疑团不但没有解开,反而越滚越大。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过期的产品是一瓶2025年9月1日生产的饮料。商品保质期9个月,2026年6月1日到期。顾客购买时,这瓶饮料过期22天。明明超市、名门伟佳超市所售出的饮料也均是该款饮料,甚至生产日期批次相同。根据店铺提供的付款截图,记者发现该消费者在11时至14时三个小时连续造访了三家超市,均购买了他提供证据中的过期产品。
“骏鑫超市第一次陈列这个产品是12月份,是11月29日的批次,店里不应该出现这瓶饮料。”6月29日,帮办记者联系到涉事饮料的业务人员周经理,周经理称,三家店同属他负责的一个片区,他每周负责查验商品情况并调换货品。根据其中两家超市提供的照片来看,这几瓶货物应属于同一包产品。“单店出现偶发产品也有可能,三家店同时出现一个批次的过期货物,概率极小。”周经理表示。
6月29日,帮办记者电话联系到该涉事顾客。当记者询问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如何在短时间内购买三家店铺的过期商品并全程录像购买时,该顾客在电话中只强调法律法规及店铺责任,对记者的具体问题未正面回应。
律师说法:
恶意设局、碰瓷涉嫌违法
针对此事,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成表示,首先要分析超市里是不是真的有这种过期的产品。如果真是有的话,那么对消费者就是一种权益的损害,要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是恶意索赔甚至是栽赃陷害,顾客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李伟成认为,如果店里没有过期的产品,属于其他人恶意设局或者碰瓷的情况下,那就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话,是按照这个数额和次数来确定的。如果单次敲诈勒索的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或者在两年之内敲诈勒索的次数在3次以上,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李伟成说。
关于此事的后续进展,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壹点帮办》栏目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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