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丨强化源头管控,德州筑牢易制毒物品、化学品高质量管控防线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7-02 18:51:36原创

大众网记者 武红鹏 德州报道
7月2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全市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李海洋,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井俊顺就易制毒物品管控和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答记者问。
李海洋介绍,禁毒支队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易制毒物品管控效能,确保全市不发生易制毒物品流失流弊问题,为全市经济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一是强化宣传告知。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进企业活动,通过印制宣传挂图、发放明白纸、签订告知书等方式,广泛宣传制毒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预防对策建议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切实提升易制毒物品企业从业人员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二是夯实基础管控。通过实地走访、定期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认真核查易制毒物品单位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
三是突出重点关注。坚持传统和信息化手段并用,采取“实地检查+线上巡查”方式,对全市1000余家易制毒物品企业重点关注,建立“一企一档”,开展易制毒物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同时严密关注关停企业的易制毒物品流向,消除管理盲区。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方面,井俊顺表示,市应急管理局严格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职责,切实筑牢禁毒安全防线。
一是精准厘清企业底数。全面运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企业信息动态更新与日常管控,精准掌握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方面,目前全市没有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第二类企业1家,第三类企业21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共158家,其中第二类企业87家、第三类企业71家。对这些企业我们已实现全覆盖、无遗漏监管。
二是严把准入关口。严格遵循制毒物品管控 “十严” 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联合把关,全面规范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实行联合审核;对产品流向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控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强化信息互通共享,构建联动监管格局。
三是强化执法管控。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化工行业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大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执法力度;聚焦 “笑气”、丁烷等未被国家列为管制目录的成瘾性物质,全面开展生产经营企业排查整治,对无证生产经营 “笑气”“丁烷” 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对经营范围含 “笑气”“丁烷” 但长期未开展经营的企业,积极引导办理注销或许可范围变更手续,全面规范经营秩序。
针对在德州市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井俊顺提醒,生产、经营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既需要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也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具体办理流程可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咨询。
第一,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也就是说,在德州申请从事这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向山东省应急厅申请。
第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目前,德州市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权限都已经全部下放至县(市、区)应急局(综合执法部),因此,在德州市从事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有需要帮助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电话:0534—2687183。
责任编辑:郭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