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讲堂 | 一时冲动铸大错,青春莫踩法律红线(青岛市即墨区 马璐瑶)
山东法制报 | 2026-07-02 18:47:00
大家好!我是检察机关的一名未检检察官,也是你们的法治副校长。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两个在工作过程中办理的真实案例。案例的主角,和大家一样,正值十六七岁的青春年华,却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所谓“义气”,踩踏了法律的红线,最终让原本精彩的青春蒙上阴影。
这两个案例,就像一面镜子,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照见自己的行为,守住法律底线,守护好自己的青春。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校园的教室里,起因只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小事。2024年11月的某一天,在某中学的课堂课间,16岁的小齐和被害人小宇因为座位的一点小纠纷,先是口角争执,随后矛盾升级。小齐一时冲动,挥起拳头朝小宇打去,两人在教室地面扭打在一起。混乱中,小齐狠狠击打小宇的面部,最终导致小宇两颗门牙被打断。经法医鉴定,小宇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学们可能觉得,“不就是两颗牙吗,这就是犯罪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同学们,16岁,正是意气风发、精力旺盛的年纪,遇到矛盾、产生摩擦,本是成长中难免的事。但我们必须明白:拳头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把问题推向无法挽回的深渊。一句口角,可能引发一场斗殴;一次冲动,可能造成一生的遗憾。所谓的“解气”,背后藏着的是法律的处罚和人生的遗憾。
同学们,在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寻衅滋事类案件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一种类型。不同于故意伤害类案件的事出有因,也不同于聚众斗殴类案件的双方约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在公共场所,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小杰(16岁)于2019年初在当地成立“西装暴徒”组织,该组织收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十余人,只要有人需要帮忙打架找到小杰,小杰便在微信群或者QQ群中发消息,组织成员帮助别人打架、站场。2019年4月1日,小华在和朋友喝酒的时候评价“西装暴徒”组织成员的这种行为不好,该评价传到小杰耳朵里,小杰立即组织“西装暴徒”组织成员7人到小华家找到小华,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其间小杰拿着匕首在小华面前晃来晃去对小华进行威胁。最终虽然小华没有受伤,但是因为小杰“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标准,所以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上案例是我办理的一起真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法院最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纠集者小杰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高某强有期徒刑七年,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曾经的“组织头目”,如今成了监狱里的服刑人员;曾经呼朋唤友的“大哥”,未来多年都要在铁窗内度过。其他参与其中的人也都因为小杰的错误引导和自己的盲目跟风,让自己的人生彻底偏离了正轨。
同学们,小杰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江湖义气”不是义气,是害人害己的毒药。真正的义气,是互帮互助、遵纪守法,而不是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盲目追随所谓的“大哥”,最终只会沦为他人的“棋子”,自毁前程。
听完这两个案例,相信大家心里都很沉重。16岁的年纪,本该在校园里读书、在阳光下成长,却因为一时的冲动和错误的选择,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作为法治副校长,我想给大家提两点建议,希望大家能牢记在心:第一,学会冷静,别让冲动吞噬理智。遇到矛盾、纠纷时,先深呼吸,告诉自己“三分钟后再决定怎么做”。如果和同学有分歧,不要急着争吵,更不要动手,可以找老师、家长调解;如果遇到别人挑衅,不要被“面子”绑架,学会拒绝、学会远离,而不是以暴制暴。记住:冲动是魔鬼,每一次挥起的拳头,都可能成为砸向自己人生的铁锤。
第二,远离“不良组织”,拒绝盲目跟风。生活中,可能会有人拉你加入所谓的“兄弟团”“帮派”,承诺带你“威风”“吃香喝辣”。但大家要清醒,这些组织的核心,往往是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不要因为好奇、因为想找“存在感”就加入,不要因为怕被孤立就盲目跟风。真正的优秀,是靠学习成绩、靠品德修养赢得尊重,而不是靠打架、靠势力。
同学们,青春是人生最宝贵的时光,没有任何东西值得我们用违法犯罪去换取。小齐的案例告诉我们,一时的冲动,会毁掉一生的前途;小杰的案例告诉我们,所谓的“势力”和“义气”,最终只会毁掉自己的人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未成年人免罪金牌”。希望大家能从这两个案例中吸取教训,敬畏法律、尊重生命、珍惜青春,在成长的道路上,守好法律的底线,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青少年,让自己的青春绽放出最耀眼的光芒。
(作者为青岛市即墨区第五中学法治副校长、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马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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