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十)
大众新闻 2026-07-03 09:48:37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菏泽市政法机关以“小切口、小专项”精准切入,聚焦涉企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协同发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日起,菏泽市政法委开设“‘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专栏,陆续推出全市政法机关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让法治成为企业行稳致远最可靠的“定心丸”。
李某、张某甲、张某乙诉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30日,王某驾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王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25年3月7日,张某的亲属李某、张某甲、张某乙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并判决:1.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张某甲、张某乙18万元;2.王某赔偿李某、张某甲、张某乙90万元。
【办理过程】
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县人民法院该案所涉民事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对该案依职权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查明,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为达到个人目的,经张某亲属同意后,以非法手段伪造了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在原审民事诉讼中提交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伪造的,县人民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为依据作出判决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再审后改判:1.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张某甲、张某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万元;2.王某赔偿李某、张某甲、张某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万元;3.驳回李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典型意义】
当事人意图通过伪造事故、虚增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侵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将保费成本转嫁给投保人,该案虽未影响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但对警示保险领域骗保不法行为、引导社会树立诚信守法意识、深化虚假诉讼源头治理、保护保险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强化单证审核,关注责任认定异常情况,必要时借助司法力量查明事实,从源头遏制骗保不法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杨以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