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法院召开行政审判新闻发布会(后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地方法治 | 2026-07-03 16:41:21
行政审判是司法监督行政、化解官民争议、守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抓手。7月3日上午,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召开行政审判新闻发布会。会上,历城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韩玲通报了行政案件整体工作情况,行政庭庭长赵静宣布了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会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张汉霖主持。
一、行政审判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行政审判运行态势总体良好,呈现“收案稳步递增、案件类型集中、败诉低位可控、非诉执行提质”特征,司法服务保障效能持续释放、稳步彰显。全年新收各类行政案件670件,办结627件,其中涉历城区451件,同比上升11.46%,连续多年保持上升态势,充分反映群众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权利救济需求上升。案件涵盖城市更新、公安执法、劳动保障、市场监督、住建规划等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呈现“点多面广、重点突出”的特征。其中,拆迁类案件仍是行政争议核心,占行政案件的40%;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位居次席,占比20.5%;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增幅明显,位居收案数量第三位,占比17.5%。行政机关败诉率保持低位运行。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145件,同比增加16.66%,案件类型主要涉及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城市建设管理案件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案件等,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25件。
二、主要工作举措与成效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紧盯核心指标,建立月度质效会商机制,制发《弱项指标提醒函》11次。落实“3+N”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推行“四真四深”工作法,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2025年调解成功及经调解后撤诉112件,调撤率23.38%。针对拆迁类案件较多、上诉率偏高堵点,探索“示范判决+类案合并审理”相结合的审判模式,发挥个案示范引导作用,全年类案示范判决24件,实现“一案结多案赢”。
二是深化府院联动,凝聚法治政府建设合力。全面落实《府院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联合税务、人社、公安、司法等部门召开座谈会10余次,案件研讨会20余次,与复议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同堂培训4次。将庭审现场搬进培训课堂,邀请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庭审,将“庭审直播”变“现场教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连续保持100%。建立涉法涉稳行政案件专项报送机制,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第一时间向区委请示报告,报送行政审判要情专报3篇。
三是延伸司法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紧扣历城城市更新、片区开发、征地拆迁、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设立重点项目法官工作室,运用释法宣传+解答咨询的方式,全力保障全区城市更新项目顺利进行。对征拆类案件实行专案专班、实地核查、现场协调闭环处置,高效化解多起涉重点项目群体性行政争议。多次参加还乡店拆迁项目座谈会、见面会,推动90%以上群众自愿签约。针对行政执法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全年制发司法建议21份,参纳率100%。
三、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是程序意识薄弱,法治思维有待提升
存在问题: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片面追求行政效率,存在重实体处置,轻法定程序倾向。败诉案件中,程序违法占比60.7%,其中14件因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3件因政府信息公开超期答复被确认违法。工作建议:强化行政机关程序意识,把依法行政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常态化开展法治培训与败诉案件警示教育,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学法律法规,摒弃重效率、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二是履职意识不强,主动作为有所欠缺
存在问题: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安置具体实施主体,法定补偿安置履职不到位,对强拆群众未及时作出赔偿决定、未明确拆迁权益。工作建议:一是对照征收拆迁、拆违工作相关法定程序,完善程序指引,细化具体流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二是规范地上附着物调查、价值评估全流程,做到全面登记、客观测算、完整留痕;三是压实补偿安置责任,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协调交付安置房,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统筹考虑“外嫁女”及其子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三是证据保全意识薄弱,风险防范有待夯实
存在问题:部分协议签订时,关键条款未书面载明、未细化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面临败诉风险。部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生效裁判通知义务、留存送达凭证,对群众选择房屋安置还是货币补偿不催告、不记录,待群众主张过渡费时,因无证据支撑陷入被动,额外增加财政支出。工作建议:在证据收集固定、执法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精准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行为全程留痕,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四是拆迁政策理解不同,执行标准有待统一
存在问题:历城辖区范围广、项目类型多,相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拆迁政策不统一、相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拆迁政策不统一、不同项目的政策不统一、相同项目不同街道执行政策不统一等等,造成拆迁群众利益失衡,进而造成同案不同判、同权不同利,制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建议:系统梳理征收拆迁、民生保障重点领域政策文件,打通部门信息壁垒,统一政策解读口径、统一宣传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真正做到“同案同对待、同权同保障”。
下一步,历城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要求,持续聚焦监督行政、保护权益、化解争议、引领法治四大核心职能,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质效,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做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以高质量行政审判工作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为历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司法保障。
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一、燕某等人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批案
【基本案情】
燕某等人系某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被拆迁户女婿。在燕某等人所在村庄拆迁过渡期内,燕某等人结婚并将户口落入被拆迁村。燕某等人在落户前签订了《保证书》,承诺不享受被拆迁村村民待遇;但被拆迁村村委会为燕某等人开具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为此,燕某等人持村委会证明,要求某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裁判结果】
本案的焦点是村委会为燕某等人出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能否作为燕某等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依据。本院经调查,村委会为燕某等人出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未经民主议事程序,是村支部书记违规开具。因此,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燕某等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依据。燕某等人要求对其予以安置补偿的请求,没有依据,故判决驳回燕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拆迁类案件中涉及的人员广泛、利益巨大。拆迁安置主体应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被拆迁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人员认真解释答复。本案中燕某等人提交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但拆迁安置主体并未核实其真实性,法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拆迁安置主体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到位、缺乏经验等情况下,对涉及的拆迁安置案件予以纠正或补救,不仅挽回了可能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而且实质化解了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访或者群体性诉讼案件。本案系法院通过府院联动促进依法行政,并实质化解争议的典型事例。
二、某诊所诉区市场监管局药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对甲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药橱内有4种中药配方颗粒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该诊所系未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且提供不出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购进验收记录等;部分过期药品已使用,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该诊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甲诊所警告、没收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630.8元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甲诊所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甲诊所对其违法行为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甲诊所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药品的使用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相关部门通过履行公共卫生监管职责,不仅能够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公众健康,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诊所作为药品使用单位,更应严格遵守相关药品管理规定,不能因为规模小、用量少而降低药品使用的安全标准。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诊所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履行职责正当,同时因诊所积极配合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罚中予以考虑相关减轻处罚的情形,体现了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该案对于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三、某建筑公司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包一个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后分包给个人李某。李某招聘张某到该装修项目工地从事木工作业。2023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案涉工程工地工作时受伤,当天被送到医院治疗。2023年9月,张某就其在装修项目工地受伤一事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依法对张某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认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张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故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虽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但同时也认定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装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进行施工。李某招聘的张某在案涉项目工作时受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某建筑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建筑施工领域中,常见如下情形: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借资质或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又大量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劳动者一般不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也不认定劳动者与该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后如何保护其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确定了建筑领域的拟制劳动关系,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违法转分包的惩戒,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劳动者进行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核心价值。本案判决的意义正是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所在,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周全的保护,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四、穆某诉某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穆某系某校在校学生。2023年的一天,在某校教学楼楼道内与同学发生纠纷,穆某对同学李某的身体进行殴打。某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进行调查,以殴打他人为由决定对穆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穆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先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涉打架事件系打群架,涉及多名在校学生,且案涉学生在事发时均未满18周岁,因该事件都被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考虑到案涉行政处罚对于未成年的影响,结合涉案事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参与者均系首次违法的情形,本院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双方本着对未成年人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化解该行政争议。公安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后穆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通过司法建议纠正行政处罚,避免未成年学生因一时过错留下违法记录影响未来发展,有效化解矛盾、修复校园关系,既彰显司法温情,又为同类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示范指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机统一。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中,也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避免简单一罚了之。
五、某公司诉某房屋征收中心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因项目建设需要,甲公司所有的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2020年,甲公司与拆迁实施主体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甲公司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书,完成搬迁义务。但房屋征收中心未按约定时限履行交付安置房义务。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征收中心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案涉征收拆迁中原定安置房屋已不具备建设及交付的客观条件。事隔多年,双方一直自行协商未果,也未能达成新的货币补偿协议。法院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组织多轮调解,综合考量企业迫切资金需求与行政机关实际履约能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方案及付款计划。甲公司随即提交撤诉申请,困扰企业多年的拆迁安置问题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为行政协议纠纷,法院通过调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约,传递出政府必须信守承诺的明确信号,增强了企业在基础设施投资和长期经营布局中的安全感,有助于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于信息网络类企业而言,时间成本与经营连续性至关重要。本案通过调解后撤诉的方式结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上诉及执行程序,大幅降低企业解决争议的制度成本,助力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实现政企关系良性互动。另,调解机制允许在合法框架内一揽子解决补偿金额、履行方式、期限等实际问题。法院在调解中既监督行政权行使,又为行政机关提供纠错与协商空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司法在化解复杂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六、某管委会申请强制执行某乙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某乙采用捕鸟笼、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猎工具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黄雀22只、山洪子鸟2只,非法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4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黄雀16只、朱顶红1只、暗绿绣眼鸟2只。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因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适用禁猎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反狩猎法规,故建议对其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某管委会据此对某乙作出罚款41400元的行政处罚。因某乙未缴纳罚款,该某管委会在履行催告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某乙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某管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故裁定准予执行某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关系人民福祉、民族未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不容许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对于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本案对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野生鸟类等行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不仅彰显了生态保护司法刚性,以强制执行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形成强大法律震慑,有效遏制滥捕、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而且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破除部分群众“逮捕、饲养买卖野生动物鸟类不违法”的错误认知,引导全社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交易,营造共同守护生态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历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