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瞒已投工伤保险,应承担支付受伤职工医疗费用

地方法治 |  2026-07-07 15: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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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系A建筑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工地上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2024年4月11日,王某某在脚手架作业时被管材撞击坠落受伤,被诊断为颅脑多发骨折、多处骨折等十余项损伤。

事故发生后,A建筑公司仅支付107000元医疗费,双方就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9月5日,平阴县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本次坠落受伤属于工伤。其间,为医治工伤伤情,王某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持续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248033.55元。王某某多次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费用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医疗费141033.55元,A建筑公司不服诉至平阴法院,主张已为王某某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后,负有将投保情况告知职工、协助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及医疗费报销的附随义务。本案中,王某某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案涉医疗费均为治疗工伤的合理支出;A建筑公司虽为案涉项目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投保情况告知王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协助王某某办理工伤认定及医疗费报销手续。故法院最终判决,A建筑公司应支付王某某剩余工伤医疗费141033.55元。

判决作出后,A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平阴县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杨洪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后未履行告知和协助义务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投保后未履行告知和协助义务时,是否仍需承担工伤医疗费用支付责任。

首先,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制度初衷是保障职工权益。建筑行业用工具有流动性大、人员不固定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以项目为单位参保,能够有效覆盖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务工人员,其目的就是让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投保了项目工伤保险,就可以完全免除自身责任,忽视了后续的告知和协助义务,导致工伤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的告知和协助义务是工伤保险待遇落地的关键。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后,应当及时将投保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职工,并留存相关告知记录,同时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主动协助职工收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医疗费报销等手续。这些义务是用人单位参保后附随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职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再次,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程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建筑企业为项目投保工伤保险,本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如果不履行后续的告知、协助义务,反而会因程序瑕疵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企业在为职工投保后,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台账,留存投保凭证、告知记录等材料;在职工发生工伤后,要第一时间启动工伤认定和报销流程,协助职工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劳动者遭遇工伤时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入职时,要主动了解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投保工伤保险,尤其是在建筑行业务工时,要确认所在项目是否投保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事故证明、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和协助义务,导致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的,要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平阴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