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十三)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2026-07-09 11:27:05原创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决议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某建材公司诉某开发公司等买卖合同担保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向王某供应混凝土,经对账确认欠款4845953.7元。三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王某分期还款,其中160万元以房抵债,某开发公司作为担保方盖章。后王某未履约,某建材公司诉请王某还款、某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过程】

一审法院查明,某开发公司盖章系副总与会计所为,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某建材公司未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认定担保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判令某开发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责任。某建材公司上诉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及160万元以房抵债责任,二审法院未支持,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需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某建材公司未审查决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规则不适用于公司普通工作人员。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需决议,否则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属决议事项,工作人员擅自盖章超越职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司工作人员(非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不直接适用《民法典》第504条,而应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负有审查公司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若未尽此义务,存在过失,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这强化了市场主体在接受公司担保时的审慎注意义务。

【风险提示】

对债权人(接受担保方):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审查该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并要求对方提供符合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仅核对公章或由非法定代表人人员经办,不足以构成善意信赖,存在担保不被认定的重大法律风险。

对担保公司:应完善内部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和授权体系,明确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权限,严禁员工未经合法决议擅自使用公司印章对外担保。同时,应明确知晓,即使担保因程序瑕疵被认定无效,公司若存在管理过错(如印章管理不善),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牛文杰